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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发布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2024-1-18 16:42|原作者: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1月16日,禅城区发布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引导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城市噪音、大气污染和火灾安全事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将佛山市禅城区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要民俗节日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划定燃放区域,限定燃放时间,可以在划定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但仅限于个人燃放C、D级(类)烟花爆竹。
  三、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通告限定燃放期间,若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特殊情况,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相关工作,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教师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可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托运、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热线:
  1.110   (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2.119  (火灾事故)
  3.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4.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九、本通告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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