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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家居”你了解多少?

2015-7-10 09:45|原作者: 腾讯网·亚太家居

  从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算起,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已经走过了近11个年头。11年来,这项制度虽然对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汽车质量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第10起案例——王毅 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有关缺陷汽车召回的案例。该案中,消费者王毅于2013年9月28日通过4S店购买了一辆已经因存在 安全隐患而早在2013年6月4日就被列入召回范围的轿车。直到2014年2月7日,4S店才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2014年2月23日,王毅以 4S店欺诈为由,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多次调解无果,王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4S店的销售行为隐瞒了车辆瑕疵,构成了销售欺诈,并要 求4S店按照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那么,当前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呢?

  责任方:履行义务积极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国家要制定“互联网+”战略。“互联网+”,就是“互联网+传统行业”但两者并非简单相加,而是利用信息互联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实现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

  对此,腾讯网•亚太家居特别采访了9位分别来自家居行业的企业家们,说出他们心中“互联网+家居”的看法。

  索菲亚营销中心总经理 吕先红

  我觉得“互联网+家居”可以分为两个概念理解,一个是虚拟,另一个是实体。因为家居,主要就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以及生活品质的工具。而现在互联网是一个热点,消费者能自主性比较强的一个平台,所以互联网应该是作为拉近企业与消费者距离之间的一个载体,帮助企业为用户提升服务的一个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更好的为用户解决问题。

  大自然董事长 佘学彬

  对于家装行业来说,是一种新的生活,也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型,具体来说是O2O+DFC,通过:线上线下,设计师、工厂、职工来解决消费者的需求。

  诗尼曼董事长 辛福民

  定制行业现在已经具备这样的条件去做互联网了。因为定制行业的产品是大物件的属性,决定了我们互联网必须是走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诗尼曼准备去做,但是不会像尚品宅配、大自然这样做,会有自己的模式,在很多环节都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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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成创展总经理 关伟灿

  以互联网为基础,云服务、大数据服务为背景,为客户打造家居方向,提供便捷性方案。现在有些企业能实现“3D建模效果”,通过大数据库建模,达到模拟效果,消费者无需到达店面就可以进行产品体验。

  广宇铝业营销总监 陈节兵

  就是O2O模式,线上购买+线下体验,其他B2C在家居行业难以实现。以“双十一”为例,低于两千元的产品才有市场,对于家居等大件物品,消费者没有实际体验不会购买。

  亿合门窗董事长 曾奎

  随着消费主体的转变,营销模式也开始进行之前单一的实体店转变。越来越多的传统家具企业尝试向O2O模式转变,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能够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相对于传统企业的经营模式有着更强的竞争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它们会在整体经济中的占比将逐步上升,并将成为家居销售的主流。

  互联网上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它的触角可以延伸到世界每一个地方。家具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市场营销活动可以远及过去靠人工进行销售或者传统销售所不能达到的市场,网络营销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新的市场机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实体店场地租金、水电费用、人工成本会逐渐增加,加上产品中间周转的周期增长,给消费者带来的价值也会随之更低,而互联网直接把生产系统的产品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拉得非常近,同时也拉得非常透明。在未来的日子里,这就是互联网能给我们家居行业带来的价值。

  金凯德董事长 陈利新

  金凯德经过近三年的企业互联网化转型,企业也有了更多的互联网应用,在互联网上也有了更高的品牌知名度。那么在我看来,互联网+家居,更多应该是科技、智能化和信息化在家居企业得到更多的应用,同时这种互联网+给家居带来更多是企业与用户更多的连接和互动。

  利豪家具总经理 李坤直

  互联网+预示了一种新的家居形态将要到来,创新是互联网+的核心驱动力,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互联网的创新成果倒逼并推动家居行业的变革发展。这种尝试在家居行业早已开始进行,只不过一直处于量变的状态,还未形成实质性的质变。

  家居企业的下一步转型,就是要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手段去推动品牌互联网化、营销互联网化、渠道互联网化,品牌和营销的互联网化重用户体验和产品创新,产品的创新不仅仅是迭代和功能性升级,更是创造一种家居生态,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开展智能家居和跨界合作,这是未来的一个方向,利豪这两年的发展也很好印证了这一点。

  电商和微商现在很火,但本质上也只是一类渠道,利豪今年的重点是打通线上线下,发力全网营销,用速度最快的产品迭代、效率最高的渠道组合去创造更好的体验和口碑。未来的利豪我们期望能成为一家互联网型的家居公司。

  左右沙发董事长 黄华坤

  “互联网+家居”是渠道的延伸,将渠道从传统的商场、卖场、专卖店延伸到网店、网上旗舰店以及微店,每位网民都成了线上渠道能够触及的潜在消费者。

  也拉近了用户和制造商的距离,从用户的需求、体验出发,产品的功能和质量都有可能借此跨出一大步。以家具业为例,以前生产环节都是很呆板的流水线,是一种不适应人性化的生产。现在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定制,将需求数字化、模块化。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了消费者们接收信息的重要渠道。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相继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消费市场的升级换代中,互联网让消费者从传统的被动接受模式变为了如今的主动选择,让消费者真正当成了上帝。而众多企业纷纷转型投入电商市场,发展“互联网+家居”的行列,业内人士也一致认为线上线下的结合是必经之路。

  性不高

  应当召回的缺陷汽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汽 车,作为一个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组装成的,在复杂的交通环境下运行的机器,如果存在上述危险,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本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可是,在本案例 中,根据生产者公布的召回公告,涉案车辆有可能发生方向盘操作问题,4S店却视缺陷汽车召回如儿戏,对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义务消极应付,怠于履行。消费者投诉之后,4S店 也不能正视自己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生产者早在2013年6月4日就发布了召回公告。从表面看,生产者已经履行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者 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的法定义务,但从 实际看,生产者仍然认识不到位,相关义务履行还不充分。由于被召回汽车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生产者应当尽其所能,依据其自身或者授权销售者、 维修者所掌握的车辆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及时与之取得联系,以求尽快召回汽车。

  监管方:合力形成仍需努力

  在本案例中,尽管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早在2013年6月8日就公布了涉案汽车的召回公告,然而消费者不但2013年9月28日从 4S店购买了早已经被列入缺陷召回范围的汽车,此后还顺利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综合险,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最终办理了上 牌。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各个相关监管部门如果能够 按照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及时充分交换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也许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汽车早就被“拦截”下来,不至于最终交付给消费者,还在路上跑了5 个月。

  看未来:两方面推进刻不容缓

  在强化经营者责任方面,汽车从生产到使用,一般可能涉及生产、销售、转让、维修、租赁、使用、保险、信贷、抵押等多种经营行为,应通过制定不同 层次、多个部门的相关规定,强化相关经营者对于应当召回的缺陷汽车齐抓共管、“层层清查”的责任模式,使应召回的汽车在消除缺陷前不能销售、转让、维修、 出租,使车主无法购买保险、办理信贷和抵押。对于不履行相关责任的经营者,应当明确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主要规 定了生产者和境外进口汽车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其他相关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没有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无法发挥威慑作用,应当予以完善。

  在完善监管部门分工方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虽然对于涉及召回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相应的职责作了简单的列举,但还应进一步完善。

  其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强化相应的措施。例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 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梳理所掌握的机动车档案信息,利用机动车号牌识别技术,加大路面行驶机动车的检查力度,提醒督促车 主对应当召回的车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再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制定相应的监管 措施,对隐瞒有关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充分地传递相关信息,着力打造信息共享平台。前不久,中消协出台的强化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共享信 息,采取有效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通过协同共治监督促进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应通过信息共享、协同共 治,各职能部门力争从维修、投诉等信息中尽早发现问题,展开调查,确认缺陷,实施召回,落实相关制约措施,并对召回的实施进行全程有效的协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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