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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让你明白“定金”与“订金”!

2016-7-28 09:44|原作者: 珠江时报

  原告陈某向被告广东××贸易有限公司订购进口奔驰轿车一辆,2015年6月20日,陈某给付广东××贸易有限公司定金10万元,约定余款在交付车辆时一次性付清。2015年8月15日广东××贸易有限公司通知陈某前来提车,陈某以“不想买了”为由拒绝提车,并要求广东××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判,根据车辆购销合同可以认定陈某与广东××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交车义务,原告陈某却以“不想买了”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法院认定陈某在可以履行合同义务时拒绝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陈某要求广东××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定金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也就说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法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性质。

  而订金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不适用“定金罚则”,而是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让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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