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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6-8-18 09:43

  

  (此为送审稿,最终以政府发文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佛山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等文件精神,以文化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动文化与经济融合,带动城市、环境、产业、社会和公民素质提升,实现城市现代文明与传统特色文化共融共生,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特设立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文化体育局设立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全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邀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组成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属于南海区政府财政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两部分构成,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主要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文艺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文化志愿者奖励资金”、“文化消费补贴资金”。

  第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 镇级新型多功能综合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奖励;

  (二) 文化广场建设奖励;

  (三) 民营艺术场馆(博物馆)免费对外开放奖励;

  (四) 智慧图书馆(24小时读书驿站)建设奖励。

  第六条 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村、街区)获评奖励;

  (二)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获评奖励;

  (三)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评奖励;

  (四)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获评奖励;

  (五)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贴及奖励;

  (六) 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奖励;

  (七) 南海区古村落历史建筑修缮补贴;

  (八)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址类除外)修缮补贴;

  (九)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街区)及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管理补贴。

  第七条 文艺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 文艺作品出版奖励;

  (二) 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

  (三) 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

  (四) 承办省级以上品牌赛事补贴;

  (五) 文艺社团活动奖励。

  第八条 文化志愿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 文化志愿者评优奖励;

  (二) 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奖励。

  第九条 文化消费补贴主要用于:

  (一) 高雅艺术进剧场补贴;

  (二) 送电影下乡补贴;

  (三) 社区文化活动补贴;

  (四) 送图书进基层补贴;

  (五) 文化景点门票补贴。

  第十条 评审和监督、组织培训工作等费用在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及文化消费补贴项目经费)内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 符合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

  (三) 申报奖励、补贴类资金的,须达到相应标准,符合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奖励、补贴条件;

  (四) 申报扶持类资金的,须提交立项和结项申请,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十二条 文化发展资金的申报工作由区文化体育局代表评审小组受理。区文化体育局于每年3月上旬,集中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和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资格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逐级资格审查,各申报单位、个人由所在镇街文化站初审盖章后报区文化体育局;区文联下属机构由区文联初审盖章后报区文化体育局;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区博物馆的申报材料由该单位初审盖章后报区文化体育局;

  (二) 项目评审:由区文化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由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 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四) 申报扶持资金的,公示结束后,由区文化体育局与扶持项目所属单位或个人签订扶持协议,通过结项评审后拨付扶持资金;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开展工作并按时上报进度;

  (五) 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通知和评审结果公示在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上报区文化体育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由专项办负责聘请第三方公司对使用扶持类资金的项目实行跟踪,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重点项目由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应有计划加强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凡与申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均应回避审批所有环节。

  第十九条 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有下列情形将取消资金使用资格,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个人)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或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一)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

  (二) 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 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 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五) 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六) 扶持资金不能及时拨到用款单位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体育局另行发文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原《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南府〔2011〕31号)、《佛山市南海区文化消费补贴实施意见》(南府〔2012〕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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