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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输少一个“0”男子万元提走车

2016-11-8 08:42|原作者: 珠江时报

  一辆应支付117280元的汽车,因店员输少了一个“0”,男子仅付了1万多元就提了车。之后财务人员发现刷卡失误,向男子催讨相应款项,却遭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店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男子清偿剩余10余万购车款及利息。昨日记者获悉,禅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店方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店方:刷卡输少一个“0”

  2016年1月16日,钟某在佛山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处看中了一辆多用途乘用车,随后和机电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订购单》,成交金额为116800元,加上车船税480元,车款共合计117280元。同时,在约定事项一栏,另手写“2016.1.29报销上牌费8335元,湛江牌”。钟某刷卡支付了车款,机电公司将车辆交付钟某。

  本以为这单交易就完成了,可没想到,同年2月中旬,机电公司财务人员在整理1月份单据时,发现该笔交易刷卡竟然输少了一个“0”。机电公司立即和钟某联系,让钟某清偿未支付的购车款项,可钟某不予理睬。机电公司一纸诉状将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钟某立即向机电公司清偿拖欠的购车款105552元及利息。

  机电公司认为,其与钟某之间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机电公司财务人员在刷卡收款时因操作错误而导致未能及时收取钟某全额货款,但这并不成为免除钟某支付全部货款的合同义务的合理事由。庭审中,机电公司提交了pos机刷卡记录单、退款支付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因刷卡操作失误,钟某尚有105552元车款未付。

  车主:已用现金付全款

  钟某辩解称,自己已于当天用现金全额支付了购车款,机电公司提供的刷卡记录不是自己签名的,和自己没有关系。

  钟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订购单》约定车款交齐后方可提车及办理入户手续,机电公司已将车辆交付给他,况且他持有发票,足以证明已经支付了购车款。庭审中,钟某提交了销售发票、购置税发票、保险单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全额支付了购车款项。

  ■法院判决男子应支付剩余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机电公司持有的退款支付证明有钟某的签名,钟某虽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但拒绝申请对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新车销售定购单》未记载包含车船税,故机电公司主张钟某应支付的购车总价为合同记载的116800元,加上车船税480元,合计117280元,更为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钟某虽抗辩是用现金一次性支付购车款116800元,但并未提供付款凭证予以佐证,不符合一般的购车交易习惯,且钟某亦不能合理解释其款项来源。按照一般交易规则,转账支付因为有银行流水记录可查,故付款后可不再开具收据,但现金交付一般应当持有收款收据作为付款证明,否则无法证明已经付款。本案中,若钟某在用现金支付全部车款后,仅仅只获得机电公司交付的车辆销售发票、保险费发票等作为付款凭证,而未能持有车辆购置税、代办费等付款凭证,显然不合常理。据此,法院判决钟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机电公司支付105552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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