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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买家账号被封起诉淘宝

2016-11-15 09:51|原作者: 珠江时报

  因退货纠纷导致个人淘宝账号被淘宝网限制使用,佛山南海的蔡先生一纸诉状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以及一淘宝网店告上法庭,要求恢复账号,赔偿1万元。在一审中蔡先生的部分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淘宝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蔡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漫画/支晓龙

  ■买家退货后遭淘宝封号

  2014年12月7日,蔡先生在淘宝网的汽车用品店购买了2瓶汽车冷却系统清洗剂,单价每瓶68元,含保险金合计支付136.7元。收到货物后,蔡先生发现清洗剂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且该店客服无法提供准确生产日期,遂于12月16日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卖家车品店同意退货并提供退货地址。

  蔡先生将货物用快递退回,但卖家签收后明确表示拒绝向蔡先生退款。蔡先生为此向淘宝公司投诉该店,淘宝公司受理后支持了蔡先生的退款请求,作出退款处理。让蔡先生没有想到的是,12月底,该店店主向淘宝公司举报,认为蔡先生欺诈,淘宝公司对蔡先生的淘宝账号作出处理,限制蔡先生登录其淘宝账号,不能使用购物、支付等功能,同时不再享有此前拥有的WiFi特权、极速退款等十几项权利。

  蔡先生表示,淘宝当时限定一人只能开一个账号,他无法另开账号购物,蔡先生多次与淘宝公司交涉,但均未获得解决。随后,蔡先生将淘宝公司及该淘宝店所属公司诉至南海法院,要求恢复账号,并赔偿1万元。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淘宝公司曾向法院申请调解,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南海法院于2016年1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淘宝买家存在不诚信行为

  淘宝公司认为,蔡先生与汽车用品店是该买卖合同的双方,淘宝公司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不应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已依法尽到审查义务,在蔡先生与卖家发生纠纷时介入处理,责令该店全额退款,蔡先生未在此次交易中受到损害。蔡先生与淘宝公司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应当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庭审中,淘宝公司对蔡先生存在不当注册的行为进行了举证,包括退回的商品非实际卖家发出的商品、退货重复利用退货单号、谎称未收到发票而发起仅退款不退货的申请。淘宝公司认为,根据其公司公布在淘宝网的《淘宝规则》,蔡先生涉嫌滥用其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运营秩序,淘宝公司有权对该账号采取限制登录等临时性管控措施。

  ■一审判决恢复账号正常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网虽然是一个由私营企业运营的平台,其与用户之间可以自行约定相关规则,但根据其当前在业界的地位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其实际上已具有类似公共服务企业的性质。对于一个普通用户,判定其是否违规、能否继续使用这一平台,淘宝公司必须秉持加倍的谨慎和容忍态度,而不能轻易剥夺一个用户对淘宝平台的使用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蔡先生在使用其淘宝账号时存在不尽理性之处,但仍可界定为使用过程中的瑕疵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规以致损害淘宝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程度,淘宝公司可采用警告、降低其用户等级、限制其某些权利等手段予以制裁,还应给予其改正的机会,并视情况恢复其会员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淘宝公司解除临时性管控措施,恢复原告对该账号的正常使用。淘宝公司对该判决表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终审驳回买家全部诉讼请求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平台并非网络购物的必选项,购物需求亦非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方可实现。选择使用淘宝平台,即表明愿意接受平台规则,并遵循规则行使权利,践行承诺。淘宝平台虽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但仍属提供一般服务性质,显然不属于公共服务企业或准公共服务企业,不可仅据此而要求淘宝公司在平台规则的设立、执行等方面与公共服务企业具有同等或类似的高度注意义务。淘宝平台的规则合理与否,应交由淘宝用户予以体验和评价,司法应对此给予足够的尊重和空间,不应强行介入。

  佛山中院还表示,蔡先生在使用淘宝账号过程中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超出基本诚信所能允许的范围。据此,该院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蔡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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