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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人才专卖房拟8年内不能转让

2017-2-28 09:21|原作者: 南方日报

  [摘要 ]为加快推进“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吸引汇聚各类优秀人才在顺德居住,顺德将修建一批人才专卖房。

  为加快推进“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吸引汇聚各类优秀人才在顺德居住,顺德将修建一批人才专卖房。27日记者从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获悉,顺德区公布出台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送审稿),其中该区拟出人才专卖房最高销售价格标准、销售对象条件标准、计分规则等情况实行分批动态管理,而且自发放不动产权证之日起8年内不得转让(赠与)。

  据介绍,顺德的人才专卖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房用地时,同时设定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配建比例等限制条件,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建成后可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市场运作模式提供物业服务的商品房。

  “区人才专卖房遵循‘限额分配’原则,以战略合作机构为单位预留房源。”该局相关负责人称,人才专卖房申请人(即购房人)必须具备购买顺德区商品房的资格和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在网站公布的条件规定;同时按照“一户一套”人才专卖房的原则,批准购买的申请人只可购买一套人才专卖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一人为申请人。

  值得关注的是,顺德区要求开发企业销售人才专卖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为此顺德区人才专卖房最高销售价格标准、销售对象条件标准、计分规则等情况实行分批动态管理,并以土地公开交易公告、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的公布为准。

  顺德区政府还规定人才专卖房原则上只供自住,自初始核发不动产权证之日起8年内不得转让(赠与)。8年内确需转让(赠与)的,应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原购房价实施回购,有关税费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承担。法院处置人才专卖房产权或满8年后转让(赠与),购房人应将初始购房时的政府让利部分,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处置、转让(赠与)人才专卖房后,同一购房人不得再申购人才专卖房。

  “已购买人才专卖房的,不得重复享受《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所规定的购房补贴等其他人才住房政策。若原租住公租房的,所购人才专卖房交付使用前,应退出原租住的公租房。”该负责人称,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可以不定期或因群众举报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抽查。如果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购人才专卖房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视购房人自愿放弃所购人才专卖房的房屋权利和人才专卖房的购房资格,并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原购房价实施回购,有关税费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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