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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电缆也偷两“电老鼠”获刑

2017-3-29 09:42|原作者: 珠江时报

  夜晚开车上高速,路灯却不亮,令人倍感安全威胁。昨日,禅城法院公布了一起偷盗佛山一环电缆致照明受损的案件,两名男子分别获刑三年半和四年。

  电缆被剪影响12公里照明

  因失业没钱花,张某与邓某商议偷电缆赚钱。两人遂于2014年10月14日凌晨,由张某驾驶一辆电动单车搭着邓某来到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季华西路出口往南海罗村方向的一处路段,使用钢锯将一条埋在地下的电缆锯成三条,接着拿铁锤砸开旁边埋地变电所水泥保护井的水泥盖板,继续锯井内的电缆。期间,两人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发现,张某逃离现场,邓某被当场抓获,缴获钢锯等作案工具一批。同年10月17日,张某被抓获。

  经查实,上述被锯断的高压电缆及被砸烂的埋地变电所水泥井盖是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正在运行的电力设施,于2006年11月安装验收并交付使用,鉴定价值为1790元。庭审中,负责佛山一环电缆巡查和维护的黄先生证实,被盗电缆用于一环路灯照明,被剪断后路灯就不亮,晚上行驶的汽车容易发生事故。

  佛山路桥养护公司提供证明则显示,该处被盗高压电缆共两条,每条约1米,而电缆及被破坏的变电所盖板1块均属于正在运行的电力设施,被盗后直接影响佛山一环南庄段共12公里照明机电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临时应急修复工程预算为48886.89元,直接损失为869619.88元。

  两男分别被判四年及三年六个月

  庭审中,张某辩称案发地点的电缆已经被破坏并剪断了,其只是盗窃已经被破坏的电线,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不过,经法院查明,同案犯邓某的供述证实张某具体实施了盗锯电缆的犯罪事实,且证人证言、物证、作案工具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法院对张某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经审理,禅城法院认为张某、邓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据此,张某被依法判刑四年、邓某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提醒

  不是盗窃那么简单

  “很多人以为电缆价值不高,误以为偷窃电缆只会构成盗窃罪,量刑也会比较轻,但其实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大,刑罚重。”法官表示,偷盗电缆不只是简单的经济损失,其危害是多方面的。

  若因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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