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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学校图书馆 向社会公众开放

2017-6-23 09:55|原作者: 新华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2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图书馆。



  为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为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草案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数字化服务等。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草案明确,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草案还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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