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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买了假手镯因寄回破损获退3万

2017-8-17 09:08|原作者: 珠江时报

  佛山一女子何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花费8万元购买了“很像翡翠冰种祖母绿的老手镯”一只,快递到货后,检验发现只是一只石英岩玉手镯,仅价值几十元。何某要求退货,并将手镯用快递方式寄回,不料手镯在寄送途中被损坏,卖家解某拒收,也不愿退还购物款。何某认为卖家是欺诈销售,愤而将卖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8万元购物款,并赔偿24万元损失等。近日,法院判决由何某退还手镯给解某,解某退还3万元予何某。

  8万元买“翡翠手镯”收货发现只是普通玉

  2016年3月,何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发现一只标价为12万元的翠绿色手镯,由位于河北保定的某古玩店发布,宝贝介绍为“乡下收来的,看不太准,很像翡翠冰种祖母绿的老手镯,欢迎各位现场看货交易”。

  何某觉得买卖这个手镯有利可图,便通过留言、旺旺、微信向店主解某咨询手镯的真假,解某表示手镯是自己从村里淘来的,没有鉴定过,需要可自行鉴定,也直言:“最好你当面交易,看上了就拿,看不上不要也没关系。”

  在来往的聊天中,解某应何某要求发送了手镯的照片及视频,向其陈述了手镯内、外径,并拍照展示了瑕疵部分。解某也再次重申尽量现场交易,以免以后扯皮。

  何某看了图片视频后,觉得手镯很有可能是货真价实的翡翠,可以转手卖十几万元,但因佛山与保定距离太远,何某担心自己不熟悉当地环境,不愿前往当面验货,最终两人讨价还价至8万元成交。

  接着,何某通过交易平台向解某支付了8万元,解某在当日就按约定将手镯通过快递寄送给何某,保价1000元。次日,何某收到手镯,查看后马上向解某表示“这不是翡翠,申请退款退货”。解某称,他只说过像翡翠,从没说就是翡翠,拍下便不能退货。

  达成退货退款协议岂料手镯途中受损

  双方协商不成后,纠纷转至交易平台处理。期间何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果反映这只手镯是石英岩玉(处理)手镯。交易平台作出客服判决,解某退还购物款8万元,何某将手镯退还给解某。

  几天后,何某自行将手镯打包,没有注明易碎品便通过快递将手镯寄回给解某,同样保价1000元。没想到的是,三天后解某收到快递,打开后竟然发现手镯已断裂,解某便拒绝签收,要求快递员退回。

  何某觉得自己明明仔细包装了手镯再寄出,不可能会在运输途中出问题,这是解某故意为之,与快递员联合起来“坑”自己,遂将解某告上法院,要求解某返还8万元购物款,并赔偿24万元损失等。

  解某答辩称,在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商品标题、描述、留言、聊天记录等都从未承诺手镯材质为翡翠,自己也只是古玩收藏者,并非专业鉴定人。况且材质也不能作为鉴定古玩价值的唯一因素,手工、花纹等都应考虑在内。他并非不愿退货退款,是因后来手镯在快递员当面撕开包裹验货时发现断裂,据此才不愿退款。但解某也表示,自己同意收回损坏的手镯,但何某应赔偿5万元。

  不验货就购买法院判买家承担交易风险

  2016年底,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人交易的手镯是特殊商品,主要用于装饰、鉴赏、满足收藏者精神层面的某种需求,商品的产地、性能、质地、年代等未经权威鉴定前均不能确定,也没有指导价这一说,价格往往由交易者对商品的认可或喜好程度参考市场决定。在没有参考标准的前提下,实物查看就尤为重要,相应交易风险应自行承担。

  两人并未约定手镯材质,解某也未明示手镯为翡翠,不存在欺骗何某的故意。另外,交易通过网络达成,尽管解某一再提示应现场看货,但何某仍未现场看货就决定购买,解某快递寄送手镯,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并履行完毕,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何某自行承担。故因证据不足,不支持何某要求退款并赔偿的主张。

  法院认为,何某作为网络购物消费者,根据法律本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货物应当完好。手镯为特殊易碎商品,何某自行包装交寄,风险应由何某自行承担,但考虑到解某答辩时称“同意何某将损坏的手镯退还予我并赔偿我5万元”的陈述,判决由何某退还手镯予被解某,解某退还3万元予何某。

  记者了解到,何某提出上诉,佛山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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