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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规矩”

2017-11-16 10:57|原作者: 珠江时报

  《佛山市禅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结束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禅城区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后,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其中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暂行规定突出公众参与

  据了解,由禅城区法制办牵头起草的《佛山市禅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近日结束了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的制定旨在健全禅城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

  《暂行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包括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暂行规定》规定,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其中,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留意到,为突出公众参与,《暂行规定》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落实公众参与。为提高公众参与实效,《暂行规定》明确,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

  决策草案实施后要进行解读

  《暂行规定》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决策草案形成后,可以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的,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此外,《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决策草案应当经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决策机关。在报送材料中增加了承办单位的班子会研究记录及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进一步确保决策草案的合法合规性。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规定》对决策草案在公布实施后的解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要求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解读,并于决策印发后2个月内将解读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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