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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佛山拟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2018-6-27 17:18|原作者: 凤凰房产

  6月26日,佛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发布《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征求《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佛山市被列入广东省5个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城市之一,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加快落实推进。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要求,草拟了《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根据《意见稿》内容显示,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允许承购人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符合上市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以下为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意见稿》内容显示,这两类人群可申请共有产权房。第一,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

  第二,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或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共有产权房申购与审核:

  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对象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终审。审核实行两审全过程公示,审核和配售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申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实行轮候配售,轮候配售期不能超过5年。轮候对象的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共有产权房建设标准:

  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产业化技术和工艺,鼓励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入住条件。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等要求,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作共有产权住房的,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

  共有产权房:价格交易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允许承购人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符合上市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增购、上市出售或政府回购的价格,应随行就市,按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由代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届时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或参照地税系统中房产征税价格评估确定,报区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上市交易的,在补交相关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费后,所得价款增值部分收益按一定比例交回房屋所属政府,余额以承购人与政府的产权份额为依据公平分割。上市交易增值部分收益交回政府的比例,由各区根据本区情况自行确定。承购人增购产权份额或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所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共有产权房:用地供应

  国土部门要依据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编入年度建设用地借用计划,做好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用地储备并及早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保足额保障和优先供应。在土地出让时,建设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经市场公开定价后供应,住房建设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建成后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共有产权房:政策支持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运营、购买、出租和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配售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业以及购房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人一次购买或分期购买产权的,免收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费。

  2.提供信贷助购。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对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帮助,解决购房能力弱问题。

  3.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共有产权购买资格的保障对象提供贷款支持。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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