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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佛山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

2018-9-7 10:00

   日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范围对象和报销标准。该通知已从8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市外异地居住超过180天的居民)、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户籍所在地居住或长期市外异地居住超过180天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含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拟派驻市外180天的在职职工;如回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或工作的,可不受180天限制),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到已备案的地市/省份的所有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其中,参保人在已备案的地市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纳入我市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的30%支付。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但在2018年8月1日前在我市已办理选定医疗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在已备案的省份其余地市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对于异地转诊人员,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委托代办人在出院前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急诊、抢救备案手续,办理备案后在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因同一疾病遵医嘱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手续。上述所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此外,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分别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和30%支付。

  通知要求,各区社保局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做好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工作,加强对参保人“持卡、备案、就医直接结算”相关政策宣传,提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率,减少参保人“垫资”和“跑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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