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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砍伐树木35棵,当事人被罚57万

2018-10-11 18:12|原作者: 25小时网

  25小时网讯 2017年,沈某因不服城管部门对其擅自砍伐树木行为处以罚款57万元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9月,当事人沈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砍伐树木。后经城管执法人员及石湾镇街道市政国林所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并与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平面图对比,现场检查核实该地址共有35棵树木被砍伐,分别为:直径21-30厘米的垂叶榕19棵,直径31-40厘米的垂叶榕13棵,直径41-50厘米的垂叶榕3棵。沈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根据《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协助提供禅城区部分绿化树木价格标准的复函》中部分树木市场参考价格标准(2017年3月)核定被砍伐的35棵垂叶榕的赔偿费为114450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处罚572250元。2017年8月,禅城区城管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沈某。

  据现场城管执法人员介绍,当时沈某想在上述地址厂房进行扩建改建。为清理场地,遂私自雇佣工程队对厂房外围的树木进行了砍伐。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沈某称其工程队砍伐的垂叶榕为44棵。为确保案件的严谨性,执法人员通过规划部门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并多次联同居委会和街道市政园林所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进行调查确认,逐一对被砍树木进行勘验。最后认定当事人沈某雇佣工程队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下擅自砍伐不同大小的垂叶榕共计35株,制作了《二次勘验笔录》,并得到勘验人、在场人员及沈某的签名确认。

  在涉案树木价值的认定上,城管部门先后委托石湾街道市政园林所、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及在法院备案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最终,城管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根据涉案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充分考虑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并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核定涉案35株树木的赔偿费基数为114450元,根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树木赔偿费五倍的罚款。

  但沈某对案件认定涉案树木的数目和金额有异议,遂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因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株以下的,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通讯员/霍毅钊)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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