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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路怒”可能惹“刑”上身

2017-2-15 08:15|原作者: 珠江时报

  谈到“路怒族”,就不得不提去年红遍网络的东莞“路怒哥”。当时,这位“路怒哥”在中山市小榄镇驾车时,由于违规变道,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而后竟驾车掉头多次撞向对方车辆。日前,他因寻衅滋事罪获刑8个月。

  “路怒”,指的是行车途中司机情绪失控,出现侵略、对抗或愤怒行为,或者故意用不安全的方式驾驶,对人对己都容易造成安全威胁。佛山也有“路怒族”因冲动“泄愤”而被判刑的例子。昨日,佛山中院就对外公布了三宗典型案例,希望引起市民尤其是车主的注意。

  被超车竟持棍打人

  2016年5月4日23时许,李某驾驶一辆宝马车在顺德一街道上行驶,车上搭载着两名老乡(另案处理)。期间,沈某驾车从后方闪大灯并鸣笛超越李某的车辆。当沈某驾车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李某随即赶上,从车上拿出一根伸缩棍,走到沈某的驾驶室旁边,对沈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未达轻微伤)。李某的两名老乡也下车,持一把西瓜刀威吓沈某。

  三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事后,李某的家属代其向沈某赔偿了2万元,并取得沈某的谅解。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李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沈某的谅解,法院酌情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

  超车不成竟砸人车窗

  2015年9月19日12时许,范某驾驶一小型面包车,行至佛山一环桂城街道平胜大桥路段时,想变更车道却被黄某驾驶的小轿车阻挡,致其急刹车,范某十分气愤。在车辆堵塞的情况下,范某从车里拿出汽车方向盘防盗锁,下车将黄某车辆的玻璃打烂,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黄某的修车费用共5436元。范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范某家属向黄某赔偿1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向黄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南海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一年。

  发生事故恼羞成怒

  2016年6月23日22时30分许,卢某驾驶小汽车途经顺德区勒流街道时,撞倒正驾驶摩托车横穿马路的李某丙。卢某下车与李某丙发生争执。期间,卢某用拳头打了李某丙的头部,随后从后备箱拿出一把刀,用刀背敲打李某丙的头盔,还用脚踢打李某丙,致其多处受伤。

  经法医检查鉴定,李某丙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锁骨骨折,所受伤害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程度达轻伤二级。随后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卢某向李某丙赔偿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文明驾驶遇事理性处理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路怒族”大多是因车辆抢道、交通堵塞而产生不良情绪,进而未能合理控制,与他人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交通事故的群体。所以市民出行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少制造引发“路怒”的导火索。

  法官提醒,对于因“路怒”而引发人身损害纠纷、超出交通事故损害范畴的,法院在查明起因后,通常会认定引发冲突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若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遇到路况不畅或其他引起不悦情绪的情况时,司机应尽可能保持平和心态,不要“路怒”。行驶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时,也要理性处理,可采取报警、咨询保险公司或双方协商等措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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