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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了!7月1日起寄快递不带身份证,寄!不!了?!

2017-5-9 07:48|原作者: 珠江时报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政府网获悉,自7月1日起,《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届时,在佛山寄递、运输物品要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

  据悉,《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其中所称的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办法》明确,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寄递物品要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

  《办法》中提到,寄件人、托运人交寄、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的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交寄、托运物品的信息以及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托运人的身份。同时,寄递物流企业对寄件人、托运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当场验视内件。

  寄件人、托运人拒绝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不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托运单的,寄件人、托运人拒绝验视的,寄递物流企业不予收寄、承运。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信息化手段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同时,寄递物流企业应在收寄、分拣、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的处罚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对物流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寄递、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查验的;

  (二)对禁止寄递、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寄递、运输的;

  (三)未实行寄递、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寄递企业泄露个人信息要追责

  其他地方曾发生过快递单泄露个人信息的事件。《办法》也明确寄递物流企业要保护个人信息,不得将寄件人、托运人的证件号码信息登记在寄递运单、托运单的流通页等位置,保管期满的寄递运单、托运单以及相关的电子信息档案,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不得随意丢弃。

  同时,寄递物流企业对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寄递或者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办法》中提到,寄递企业泄露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寄递信息或者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寄递企业从业人员泄露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寄递信息或者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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