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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可申请 200万补贴

2017-7-4 08:55|原作者: 珠江时报

  日前,市科技局在官网公布《佛山市科技创新载体后补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可申请补贴200万元,其中每培育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

  据悉,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载体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接纳大学生拟给予资金补贴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持对象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和众创空间等。

  不过,要获得补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已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已在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在孵科技型企业是指办公场所和注册地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拥有自主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在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中,包括了新增孵化面积补贴、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大学生创业辅导补贴、投资和信贷补偿、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其中,新增孵化面积补贴金额最可观,即按照孵化器内当年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此外,按照每聘任1位创业导师2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接纳5个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5万元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在孵化器内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也可获得补贴。征求意见稿称,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投资不包含装修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资金需用于科技创新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运营绩效良好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资助。例如,对运营良好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助,但已获市财政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立项支持的单位不重复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资助,已获市级财政补助的众创空间不再资助。

  同时,对当年运营被省科技厅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不高于20万元资助;对当年运营被市科技局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不高于10万元资助,已获得科技厅A等级评价的载体不重复资助。

  为了鼓励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单个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当年每培育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或引入1家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给予该专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管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万元;当年培育出高新技术企业或引入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10家及以上的,给予该专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后补助资金应用于促进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禁止用于高风险理财、高消费活动以及赌博等违法行为。

  按照孵化器内当年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按照每聘任1位创业导师2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接纳5个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5万元补贴。

  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投资不包含装修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运营被省科技厅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不高于20万元资助;对当年运营被市科技局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不高于1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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