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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缓解融资难,单笔融资最高2000万元

2017-7-11 08:51|原作者: 珠江时报

  骗取专项资金将纳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各区可根据融资专项资金规模和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单笔资金上限和使用期限。

  融资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各区政府指定机构可以委托合作银行,根据各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并根据资金使用时间长短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费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日均利率。

  《办法》还指出,当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各区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可以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或本区产业发展情况决定重点扶持企业。

  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办法》也进一步完善了预警机制。例如,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各区须及时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损失资金合作银行业务叫停机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将纳入区融资专项资金企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珠江时报讯(记者/黄淦颖)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办法》规定,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可以用于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用途。

  进一步扩大专项资金用途

  记者从市金融局了解到,佛山曾在2015年出台《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此次出台的《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

  根据《办法》,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和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将部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其他用途,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扶持企业的对象上,《办法》进一步扩大了范围,除了“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外,一些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经各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此外,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企业,也可获得扶持。

  根据《办法》,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国土、房管、公安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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