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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好婆媳:解不开的中国式离婚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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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1:14:54 | |阅读模式
  儿媳闹离婚,婆婆出庭作证,儿子确有小三,并称无论判离与否,都愿与儿媳共同生活。日前在禅城法院审理的此宗离婚案,被媒体称为佛山版“中国好婆媳”。不过,由于男方未到庭,法庭调查终难全面展开,综合已知案情及相关程序,对其缺席判决离婚,显也于法无据。而由此撕开的中国式离婚之困,或才刚刚开始。
  10年前曾火过一部电视剧,叫《中国式离婚》,说的是男人的背叛与离婚之不易。背叛有很多种,无非身、心。佛山此案主角——— 杨女士的丈夫黄先生,如其陈述属实,正是身心的双重背叛:他们相识于校园,后经六年爱情长跑,然后结婚生子,尽管同处一城、共居一室,竟也输给了时间和距离。而基于“劝和不劝分”的传统,我们应都愿意期待那“浪子回头金不换”,但面对现代婚姻已成“易碎品”,谁又知谁经得住考验?比如去年的那部话题剧《离婚律师》所揭示的,面对分分合合,法律其实无力。
  法律当然也在做着最后之努力,还希望能平等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如协议不成,即可起诉;另依《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不过,当这种“保护”被利用到极致,也就出现“我偏不离,看我不拖死你”的僵局。保守点估计,如非胁迫或无效婚姻,一旦其中一方抱定不同意离婚,从婚姻的名存实亡,到起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或至少要耗上三年左右。
  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于法院而言,其判断依据大概有:其一,婚前有无恋爱经历,是否相互了解,即婚姻有无感情基础;其二,双方还有无和好之可能。但这后一条,无疑最难。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到第二次起诉时才判离的情况,而其间隔一般要等上半年。因为《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或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只有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长期分居,关系未能改善,才能视为感情已破裂。
  这种“煎熬”,有时也能让婚姻“好死不如赖活”。而当更多的人已能以平常心看待离婚,法庭也已没必要成为狗血剧的最后表演地。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没有沦为秀场的可能,比如拿婚姻关系做文章的“假离婚”,还有其他虚假诉讼等。所以,要求法院慎做缺席判决,正因双方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仅凭一方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实难查清真相。
  回到杨女士离婚一案,其诉请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仅汽车一部,另要求抚养费和精神赔偿等,有必要提醒她的是,这种财产分割并未能相应地免除其后续的法律风险。比如,在未全面查清家庭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即使他们已离婚,其丈夫的债主一方仍可就离婚前的债务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所以,离婚从来不该是纯粹的意气之争,也不仅是各执其理的利益之争。它需要的是,让道德谴责与法律审判各行其是,让个人感情与家庭事务各得其所。我们如今理解的幸福生活,其重要的“标配”,或都包括有婚姻和家庭,但肯定不是指破裂无感情的婚姻,也不是指完整却不完满的家庭。且祝福那些有过失败婚姻的人,永远不会失去追逐幸福的勇气!(@马达加斯加)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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