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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富豪被控造假低价买地

2013-11-29 10:48|原作者: 广州日报

[摘要]与生意伙伴起冲突遭报复枪击重伤、身陷原三水市委副秘书长的行贿案,再到遭指控利用虚假文件以贱价购得土地使用权,大难不死、行贿入狱、涉骗受审,三水富商陆永辉的经历可以用“传奇”来形容。

    他曾遭枪击重伤 曾行贿令原三水市委副秘书长下马 出狱8年后现在又因涉骗被抓。

    与生意伙伴起冲突遭报复枪击重伤、身陷原三水市委副秘书长的行贿案,再到遭指控利用虚假文件以贱价购得土地使用权,大难不死、行贿入狱、涉骗受审,三水富商陆永辉的经历可以用“传奇”来形容。昨日,49岁的陆永辉因涉嫌诈骗罪,在佛山中院二审受审。法庭上的陆永辉头发花白,面容憔悴,看上去要比他的实际年龄苍老许多。庭审中,他否认自己利用虚假文件诈骗600多万,案件未当庭宣判。

    曾大难不死:

    遭生意伙伴雇凶枪击重伤


    在三水,长期从事房地产、建筑工程,作为“包工头”的陆永辉在行内几乎是无人不知,但是他第一次进入公众的视角,则是因为他的“大难不死”。

    1998年6月15日晚上11时50分,陆永辉驾驶奔驰轿车返回西南镇华侨新村的住处,下车后突然被人开枪击中右腹,幸运地大难不死。经法医鉴定,陆永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经过警方数月的侦查后,多名凶徒落网,最后陆永辉才发现,原来要将他置之死地的人,是他曾经的生意上的好伙伴,无话不说的好友陈伟明。为什么陈伟明要将曾经的兄弟置于死地呢?

    法院查明,1997年5月间,陈伟明委托时任三水市三建集团公司董事长的陆永辉竞投三水市人民医院大楼建筑工程。但陆在竞投中标后,不愿将工程交给陈伟明,而只是口头承诺给回陈伟明300万元人民币。陈伟明对此非常恼火,于是动了杀机,找来吴德明、陈思勤、黄绍辉、姚赞明、严健新等人作案。案发后,陈伟明先后2次给了佣金人民币8万元。

    陈伟明后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雇凶者检举:

    富豪行贿拉下市委副秘书长

    在看守所中,陈伟明也没有让陆永辉“好过”,他为争取立功而检举揭发了陆永辉。当初在两人关系好的时候,陆永辉曾经将他如何和时任三水市委副秘书长的陈仲文一起,通过虚报工程量捞取大笔额外收益这样的“威风”史,都曾一五一十地告诉陈伟明。陈伟明也将这些内幕告诉了侦查机关。

    2001年底,佛山中院一审认定,1993年至1994年间,时任三水市农业委员会主任的陈仲文在陆永辉承揽其主管的三水市城发房产开发公司康乐新村等工程期间,伙同他人骗取公款人民币219.0690万元。法院一审以陈仲文犯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陈仲文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1993年10月间,陈仲文多次应陆永辉之邀参与赌博,两人共输掉人民币13万元,赌款均由陆永辉支付。陈仲文为偿还陆永辉的人情,先后多次在陆永辉所在公司呈报的工程单据上签名。陆永辉在1994年8月间送给上诉人陈仲文3万元,1993年8月和1994年3月,陈仲文先后两次在澳门收受陆永辉所送的港币共5000元。陈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省高院同时认为,陈仲文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陈仲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陆永辉则在2003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出狱8年:再度经商被指控贱价购土地

    让人没想到的是,出狱8年后,2012年9月6日,陆永辉又卷入诈骗案被逮捕。

    经三水区法院查明,1997年4月11日,原三水市体改办颁发三体改(1997)7号文件(下称7号文件),同意原三水市农科所全体员工共同参股,全资购买市农科所的包括房产在内的公有资产,组建股份合作性质的三水市科华兆业有限公司(下称科华公司),并明确原农科所包含上述土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退还原三水市政府,由科华公司继续租赁。

    2009年9月,科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永辉,陆永辉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年12月,陆永辉使用变造的7号文件复印件,在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企业信息查询专用章。该复印件将原件第四点篡改为“农科所的42.35亩土地使用权,科华公司购买的转制资产已包含此权益。”

    之后,陆永辉于2008年4月指使他人将虚假资料提交到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从而以科华公司的名义成功骗取了42.35亩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6月,他按照当时评估地价人民币11354600元的40%补缴了土地价款4541840元人民币和缴纳土地出让契税136255.2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表示,陆永辉的诈骗金额应按评估地价减去已付款及契税,应为6676504.8元。今年8月,一审法院以陆永辉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焦点一:他不知道文件遭篡改?

    一审宣判后,陆永辉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上午,案件在佛山中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据了解,无论是之前在侦查机关还是在一审法庭上,陆永辉都坚称自己无罪,称自己根本不知道7号文件遭到了篡改,更加没有指使他人提交虚假资料办理手续。在昨天的庭审中,他仍坚持这一立场。

    陆永辉的代理律师指出,案中主要有两份伪造的材料,分别是7号文件以及科华公司证明自己土地来源的《证明文件》,但是一审法院始终没有查明这两份虚假文件的来源,在昨日的庭审中检察员也没有就此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是谁伪造的不知道,陆永辉是否清楚文件被篡改了不知道,这些基础事实都没有认定和查明,怎么就能说陆永辉故意去诈骗呢?”

    检察员则回应称,两份伪造文件的来源问题并非核心问题,核心是陆永辉明知科华公司不享有涉案的土地的使用权,明知其提供的文件属于伪造文件,依然拿这些材料去申请土地。“在具体判断是否有诈骗的意图,判断其心态要通过整合诸多的客观事实,适当通过刑事推定的制度来认定。”

    检察员举列了几个例子:宝华公司以103万余元的价格取得科华公司七成的股权,如果科华公司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此价格明显不合常理,长年从事房产业的陆永辉不可能不察觉;科华公司本身就有真实的7号文件,证人证实陆永辉曾经取出看过,由此说明陆是看过真实版,明确知道土地的权属。

    焦点二:是市场交易还是诈骗?

    陆永辉的律师称,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结果”是陆永辉交了400多万后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其实这是一个有偿行为,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科华公司要支付多少钱,是由当地政府决定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定很清楚,诈骗的对象一定是指“公私财物”,但法院认定的是陆永辉少交了660多万取得了土地,并非刑法中所列明的诈骗罪的对象。

    检察官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财产性利益”,并称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在司法界已经成为定论。检察官解释说,“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之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应付的钱没付就是一种“利益”,这种以少缴的方式获取土地的方式就是诈骗。

    律师反驳说,把财产性利益作为诈骗罪的对象,仅仅是一部分学者的看法,就像有些人把性交易作为受贿罪的对象一样,只是看法,并不是法律规定。检察官马上也提出了相应的例子,称比如说受贿罪中,收取自己或家属以打折的方式购买行贿者的房产,也可以认定为受贿的财产。因此,“财产性利益”的说法其实在很多案件中已经有了应用。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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