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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犯罪9年来顺德立案24宗

2013-4-16 08:47|原作者: 南都网

顺德检察院《关于顺德区征地拆迁领域贪污犯罪调研报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刊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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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陈宇 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除了国内各地因拆迁而出现的各种新闻事件层出不穷外,出现在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更是备受关注。    近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就结合近年来所查处的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了出现该类犯罪的主要原因:相关立法和制度不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落后。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关建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该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顺德检察院的这份《关于顺德区征地拆迁领域贪污犯罪调研报告》,被2月19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情况》(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工作专刊)第3期采用。
    犯罪特点
    征地拆迁领域犯罪串案、窝案较普遍
    就顺德检察院查处的情况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串案、窝案多;多是虚构虚增征地拆迁补偿资料,套取补偿款;多次作案、重复作案;作案人多为负责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数额巨大。
    案件形式:多是串案、窝案
    案件表现形式来看,多是串案、窝案。拆迁办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与村(居)委会的支部书记、工作人员或村(居)民等互相串通,内外勾结利用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分工合作,共同作案。
    如大良漕渔征地拆迁窝串案中,拆迁办工作人员何某、杨某、梁某三人与村民内外勾结贪污拆迁补偿款。陈村赤花征地拆迁系列案中,陈村镇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阮某、梁某等4人串通赤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陈某、卢某、黄某波、黄某珊等12人贪污拆迁补偿款。
    作案手段:虚构虚增套取补偿款
    拆迁领域中的犯罪手法,一般是虚构虚增征地拆迁补偿资料,套取补偿款。如虚构房屋权属人、地址等资料,虚构拆迁补偿项目,虚增拆迁补偿面积等。如大良漕渔征地拆迁窝串案,涉案人员主要是通过找到被拆迁户并虚构、虚增其拆迁房屋补偿内容骗取国家补偿款;如陈村赤花征地拆迁系列案,涉案人员制作虚假的房屋、虚增兰花种植棚及房屋的绿化等手段,通过提高补偿计价等手段骗取政府征地补偿款进行私分。
    作案次数:多次、重复作案
    多次作案、重复作案非常多。涉案人员作案手段简单直接,一次作案得手见无人发现就肆无忌惮。其中,赤花居委会主任陈某参与作案10次,贪污金额共计495万多元;大良拆迁办办事员何某参与作案15次,涉案金额共121万多元,个人分占35万多元。
    犯罪主体:多是负责征拆、村居工作人员
    多数是负责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犯案。2004年至2012年,顺德检察院立案查处征地拆迁领域等职务犯罪人数为30人,其中镇(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8人,占立案人数的26.7%,村(居)委会工作人员18人,占立案人数的60%。
    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过半
    多数案件贪污征地拆迁款数额巨大。顺德检察院立案件查办的贪污案23宗29人中,涉案金额50万以上不满100万元的6宗8人,占立案数的26.1%;100万元以上的12宗15人,占立案数的52.2%。
    犯罪危害:影响恶劣危害性大
    从犯罪危害结果来看,都是影响恶劣危害性大。如在陈村赤花征地拆迁系列案中,以虚构房屋补偿资料和虚增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手段,共计贪污房屋拆迁补偿款金额达519万多元,通过虚构房屋、厂房、花棚拆迁项目等方式,侵占赤花资产管理办公室及赤花社区股份社资金,共计1969万多元,影响非常恶劣。
    原因透视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无法可依”
    检察院办案人员还归纳了在征地拆迁领域出现职务犯罪的原因。其中,“目前有关拆迁的立法滞后,没有相关法律和规定规范拆迁程序,容易滋生腐败,并引发犯罪。”被认为是最主要的原因。
    无法可依生腐败 程序随意没约束
    目前,适用于顺德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主要就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只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国家仍未制定单行法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只有零星规定。因此,在征地拆迁项目大多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情况下,拆迁工作没有可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实际工作中多凭个人经验和习惯做法,很容易滋生腐败。
    目前,顺德很多镇(街)对征地拆迁工作尚没有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约束机制,全区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尚缺少科学统一的指引,在实践工作中多是“边走边看,边看边学”,拆迁工作随意性较大。
    如陈村赤花征地拆迁贪污、侵占系列案中,办案人员发现陈村镇建办拆迁科没有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操作规程和约束机制,对丈量、评估、计价、补偿协商和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没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及工作规范,程序十分随意,给虚构拆迁资料提供了方便。
    补偿标准不一 易借机谋私利
    分析称,当前,拆迁工作人员为了顺利拆迁,避免拆迁过程中的“麻烦”,很多拆迁都是暗箱化操作,透明度不高。比如拆迁工作人员担心将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公布后,其他被拆迁人看到个别“钉子户”获得较为高额的补偿而提出更高的补偿要求,因而不愿意将拆迁信息公开,导致拆迁工作的很多腐败行为在暗箱化的操作过程中出现。比如拆迁人员虚构标的物,虚增补偿项目,或是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提高装修标准等手段从而骗取拆迁款。
    由于不同项目、不同装修水平的补偿标准不一样,而且很多项目拆迁过程中补偿款允许有一定的上涨幅度,因而补偿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强。如陈村镇赤花社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鉴于物价上涨等因素,拆迁过程中允许有一定幅度的上浮,这样就导致制作拆迁补偿资料和计价的人为操作空间很大,拆迁人员可以轻而易举的虚增虚构补偿项目和金额,借机谋取私利。
    补偿款发放不规范 资料档案管理混乱
    办案人员发现,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款项不是直接发放到被拆迁户的银行账户中,而是先由区财政局拨到镇财政分局专户,再由专户拨到村(居)委会,最后由村(居)委会将补偿金发放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流通环节多,而且由于补偿标准未公开,拆迁款的数量、到账时间都不准确,拆迁款容易被有关人员非法挪用、侵占。
    拆迁过程中,对拆迁资料的固定及管理工作相对落后,虚构行为十分方便并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使得犯罪分子容易得手。比如对被拆迁的房屋丈量调查时,没有用拍照等方式固定被拆迁房屋的外观、室
    内装修和附属建筑等原貌,也没有建立完善的拆迁工作档案,一旦拆毁之后,拆迁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就无法核实。如大良拆迁办和陈村拆迁办对拆迁资料都不是集中统一管理,而是由拆迁工作人员自行保管,对于已完成拆迁补偿的资料也未及时归档,拆迁补偿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导致难以查处。
    拆迁人员管理落后 无信息共享易作假
    目前,顺德区拆迁工作有些是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有些设有常设机构但管理混乱。同时由于拆迁工作人员组成复杂,有的是来自不同单位的公职人员,有的是临时聘请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规范和管理,因而拆迁办在决策过程中往往是一言堂,没有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回避制度,对工作人员也没有科学的培训、考评机制,难以约束拆迁工作人员依法行事。
    分析认为,拆迁过程中,公安、国土和城建等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正常的信息共享机制,相关信息不准确,拆迁工作人员容易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
    比如死亡人口长期不销户,由于农村大部分房屋没有房产证,很多被拆迁人员在拆迁前临时搭建建筑物增大拆迁面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款,该现象较为突出,拆迁人员往往利用这些漏洞与被拆迁户勾结,明知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也予以确权,骗取拆迁款。
    监管缺位容易串通 打击不力违规猖獗
    拆迁工作是一项操作难度大的工作,琐碎、具体,时间紧、任务重,政府更多的关注拆迁办的工作成果,而忽略对其工作程序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拆迁补偿丈量、核价等关键环节监督程序缺失,导致各种腐败行为应运而生。
    比如在大良漕渔征地拆迁窝串案中,对丈量复核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没有落实审查监督措施,没有落实到具体人员进行审核,致使在复核计价时有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经办人很容易与中间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另如陈村赤花征地拆迁系列案中,对于补偿计价,主要是由拆迁办主任阮某负责,对计价的审核签名也是阮某,造成补偿计价很容易受阮某一人操控。同时,拆迁补偿评估、测算等具体操作具有一定技术性,客观上给监督带来了难度。整个拆迁过程中,事前缺乏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事中缺乏对工作程序的监督,事后无法对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所以拆迁部门的权力几乎在真空中运行,监管严重缺位,各种腐败行为必然猖獗。
    由于拆迁工作的暗箱化操作、不规范操作等特点决定了社会监督的触角难以到达拆迁领域,加之拆迁领域的犯罪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查处,导致该类违法违规行为猖獗,但真正被查处的数量不多。
    比如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大多是窝案、串案,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实行“利益均沾”原则,因此行为很难暴露,即使有人举报,行为人之间也是相互“掩护”,加之参涉人员多,相关物证大多在拆迁完成后灭失,因而证据很难收集,办案机关查处难度大。
    相关案例
    大良新滘征地贪腐案
    居委会主任是主谋
    利用职务便利,顺德大良新滘居委会主任冼志福先后三次伙同村民物色被征土地,并用假冒签名盖章的方式进行虚假承包,以取代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户收取征地补偿。他还买通负责现场点算青苗及附属物的工作人员改变点算方式,增加补偿金额。
    在冼志福及其同伙的运作下,共有281万多元的征地补偿款落入他们的口袋,其中冼志福个人分赃过百万。破案后,办案人员扣押被告人冼志福所得赃款人民币65万元。
    冼志福是顺德大良新滘人,案发时46岁,初中文化,被捕前是新滘居委会主任。2006年,冼志福负责协助大良街道开展上述征收工作。他提议梁某祥(另案处理)物色、取代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户收取征地补偿。梁某祥物色到一块土地(其中鱼塘面积9.45亩)。2007年2月6日,大良街道与新滘居委会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随后,梁某祥以妻子何某的弟弟何某文的名义虚假承包上述土地,并由何某借用何某文的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征地补偿款。并伪造一份承包人为何某文、承包期为2005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1日的农业承包合同,由梁某祥在合同上代表新滘居委会四组签名,并冒签合同承包方“何某文”的姓名,冼志福则代表新滘居委会在合同上签章。
    冼志福还与大良街道负责该地块现场点算青苗及附属物的工作人员商谈,要求将该亩鱼塘的水面面积按全部搭建了松皮棚来计算补偿。
    冼志福与梁某祥、何某通过这一手段,虚增被征收土地的附属设施面积6304.79平方米,贪污征地费用共人民币252191.60元。
    2007年初和2008年初,冼志福和同伙再次通过上述手段贪污征地补偿款。三次犯罪共骗得281万多元征地补偿款,其中冼志福个人分赃过百万。
    对策建议
    规范流程 让拆迁在阳光下进行
    1 制定征地拆迁管理细则
    在全区尽快制定和完善拆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的监督方法等一系列规范制度,制定征地拆迁管理细则,明确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就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拆迁许可程序、拆迁人准入条件、拆迁工作的主要内容及程序、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基本方法、拆迁工作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统一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减少工作随意性,明确工作阶段划分及具体要求,确保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2 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推行拆迁安置阳光政策。增加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预先公告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公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监督电话,实行透明行政,畅通交流的渠道,严格履行公示公告程序,让被拆迁人了解正当的程序和标准,保证拆迁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流程。丈量人、计价人、审核人、审批人要认真核对审核和确定拆迁户的户数和拆迁补偿款的金额,各负其职,防止错误发生;对征地拆迁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丈量、调查,必须由二名工作人员进行,对丈量绘图、数据资料由不同人员实行第二次丈量复核,并且由一人计价另一人核价,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初核、复核人员和拆迁户必须在图纸、资料上签名确认,以确保拆迁补偿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审核征地拆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要求拆迁户在每一个工作环节的资料文件中签名确认,以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建立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固定、备查制度,加强对征地拆迁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为了便于监管,应设置常设的拆迁管理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拆迁队伍。
    3 完善拆迁补偿标准和发放管理工作
    检察院认为,首先需要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式与标准。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核心的部分就是补偿标准,因而应根据社会发展,及时修订拆迁补偿方案,细化补偿评估计价标准,具体规定各种标的的补偿标准,各标的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且应有明显的参照标准。不但便于执行,而且可以控制拆迁工作人员自由操作空间,提高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确保补偿公平。
    其次,应该规范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费制度,严控资金流向。统一规范补偿款的拨付,实行“拆付分离”制,将补偿款由银行专户直接划拨给被拆迁人,取消居委会等中间环节,避免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中截留,确保拆迁补偿款项及时直接发放给被拆迁户。
    4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对关键岗位要注重权力分解、职能管理交叉和工作人员的交流。审核环节不能仅履行书面审核手续,应当由另一组人员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对于重大项目和疑难项目要进行实地查验,对一般项目也应进行抽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稽查小组,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费兑现工作的跟踪监督管理。邀请村民代表参与和监督,对拆迁工作中的丈量、图表绘制、登记造册等决定补偿金额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认可等。
    犯罪数字
    9年来29人因拆迁贪污被起诉
    2004年至2012年九年间,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征地拆迁领域等职务犯罪案件24宗30人。其中,2004年立案1宗1人,2005年立案4宗5人,2006年立案2宗2人,2007年立案4宗6人,2008年立案8宗10人,2012年立案4宗5人。
    所立案件以犯罪性质分贪污案23宗29人,玩忽职守案1宗1人。其中贪污案件以侦查终结时涉案数额划分,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1宗1人,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1宗1人,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宗4人,五十万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6宗8人,一百万元以上的12宗15人。
日期:[2013年4月16日]  稿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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