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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要有社会赋权意识

2015-5-31 10:37|原作者: 基情男

  赋予地方立法权,从实际发展来看,无非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难以确定。如果政府任性而为,很容易冲击到现有的市场边界。通过立法,可以使政府的行为更加透明,可有可预期性。立法确定政府边界。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地方多样性发展需要。地方立法授权,可以使政府在授权范围内促进地方多样性发展。
  地方立法很容易走向政府主导,政府主导地方立法,有很多现实的原因。一是市场乱,政府要干预。二是地方特色发展要政府主导更显效率。促进地方发展的多样性,在政府看来,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主导发展。政府可以短时间聚集资源,促进多样性发展。三是政府长期主导发展惯性。政府主导发展惯了,有了立法权,给予政府主导形成另一种思路。
  然而,地方立法,给政府赋予太多权力,会有许多不好的后果。一是与市场边界发生冲突。市场是关联性的,即使在空白领域立法给政府赋权,依然可能侵蚀现有的各领域。现有的市场秩序是在政府放权基础上形成的,某种程度上代表市场发展成就。
  二是影响社会创新。政府主导意味着社会缺乏产权规定。没有明确的产权规定,社会创新没有明确的方向。创新本来是为社会提供更多的自主性,社会自主性建立在清晰的产权基础上。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社会创新更多走向便于政府管理,不但在新的立法领域如此,而且由此将政府便于管理侵入到现有市场领域。
  三是浪费社会成本。政府主导下的、产权不清的发展,使得社会各界都有侵入新领域的冲动。这会使得新发展缺乏技术标准,谁都可以进来,只要政府授权就可以。另外,发展不能朝着社会最需要的方向进行。谁都想从中分杯羹,从而带来资源和发展成本的浪费。
  地方立法本来是好事。一方面,使得一切要在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牵涉到政府行为更是如此。另一方面,突出地方发展特色。但如果立法权没用好,可能带来不好的结果。使法律环境可能更加糟糕,使得发展的具体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地方立法在前提上要秉持政府放权意识。尽量将权力赋予社会,政府谨守自己的边界。用实际行动履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所传达的政府放权趋势。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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