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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当场立案率全省居首,30宗案件未予立案

2015-6-15 08:32

    5月1日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至今已有月余,南都记者从佛山市中院出炉的5月份成绩单发现,佛山市两级法院的收案数较4月份有明显的增长,“民告官”行政案件增长15%,但没有像其他省市出现井喷现象;当场登记立案10065件,当场立案率97 .43%,该比例位居全省第一。在未予立案的30件案件中,到底哪些是“技术性”问题?哪些又是法律规定不被受理范围呢?

    广东律师界有分析指出,“民告官”的相关制度从更便民的角度出发,门槛会越来越低,拒诉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少。而案多法官少的结构性矛盾又将如何解决?

    司法改革早 案件增幅小

    2015年5月份从4日到29日共计20个工作日,据佛山市中院立案庭庭长薛付奇介绍,佛山两级法院共接收诉状1033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6281件,比上月增长6%;行政案件152件,比上月增长15%;刑事自诉案件5件,执行案件3893件。

    当场登记立案10065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163件,当场立案率为97.43%。当场立案率较之前的90%有了明显的上升,从目前全省各地公布的数据看,佛山的当场立案率居于首位。

    最高人民法院6月9日晒出一个月来“成绩单”: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特别是社会瞩目的行政案件即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全国法院同比增幅达到221%,其中天津法院同比增长752.40%,山西法院同比增长480.85%,上海法院同比增长475.86%。无论是登记立案数量、还是“民告官”案件的增长率,佛山比全国或其他一些地方都要“逊色”不少,薛付奇庭长说这得益于佛山最早开启的司法改革,很早就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实践。

    另外,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收到不少新型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案件,如对于当即做出回复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对市政府征收年票不服的行政案件等。

    有诉必理≠有案必立:30案件“被拒”

    省高院院长郑鄂表示,立案登记制是要真正做到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避免出现过去当事人所诟病的交了材料后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不受理也不给裁定的情况。

    有诉必理并不等于有案必立。5月份佛山两级法院不予受理案件数为30件,薛付奇庭长解释说这些案件均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其中包括了重复起诉、刑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不属行政行为等原因。

    禅城区法院有3件类型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均因为交通事故纠纷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两者在法律上的管辖权不同导致不予立案。

    南海区法院有19件不予受理案件,其中14件为起诉人要求确认具有被起诉人的成员资格,因起诉人均从未向有权行政部门主张确认其成员资格,南海区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高明市民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高明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应予撤销。高明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做出的检验、鉴定结果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不予立案。

    顺德有一件不予登记的案件较为典型,起诉人张某原为顺德县人民医院干部,5月4日到顺德区法院起诉,称1970年至1972年期间被当时县纪委、县长批斗、禁锢,没收其全部粮票及现金,现要求赔偿。据悉,由于案涉当时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立案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其做口头解释,不收材料,不予立案。

    据佛山中院介绍,5月份还未发现虚假、恶意或奇葩式的诉讼。

    影响: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虽然佛山法院在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立案的数量在预计可控的范围内,但案件的绝对数量仍然居高不下,这对于长期以来法院“案多人少”带来更大的压力。

    佛山中院有关人士表示,立案登记制要求有诉必理,法院立案门槛进一步降低,以前一些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将进入法院。预计2015年的收案数量将会较去年大幅增长,特别是行政诉讼案件的收案数可能会明显增加。两级法院干警的工作量也会随之大幅增加,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审判力量没有得到加强的情况下,法官办案压力与往年相比进一步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另外,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的增加将对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工作带来压力。原来不受理的国企集资纠纷、侵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将会进入诉讼程序,这些案件入口易、出口难,审判压力势必增大。

    不予立案

    A

    顺德市民对“年票”说“不”

    进展: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小型汽车每年910元的路桥通行费用,一直遭受有车一族的诟病,顺德市民刘庆决定对此说“不”!在登记立案制实施以后,刘庆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佛山市政府和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请“年票制”无效并退还2014年的910元年票费用。

    因“年票”起诉市政府第一人

    40岁的刘庆是顺德区市民,在大良镇上班,每天开车多数往返于家和单位之间。刘庆说,自己的车在去年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车辆很长时间都没有上路,“为什么我没有上路,还要强制征收我的年票呢?”刘庆认为,年票制对上班族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一些人很少出外地上高速、过收费站,为什么每年还要交910元的路桥费?

    5月1日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刘庆认为对这种“霸王”收费到了说“不”的时候了。5月20日,他带着起诉状来到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状中首先用加黑字体写着“热烈庆祝国家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让我看到了民告官的希望”。

    刘庆将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主要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1、判令佛山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关于修改<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无效;2、判令佛山市路桥有限公司退还其2014年车辆通行费(年票)910元。

    年票制虽然在每年征收期间都会受到很多市民质疑,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刘庆为佛山第一人。

    法规有普约性 中院不立案

    5月27日,佛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起诉人刘庆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对起诉人刘庆的起诉,不予立案。

    刘庆在收到法院的裁定后认为,中院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关于修改<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只是对少数拥有车辆的车主,而且只收不退,违背了市场经济,属“捆绑”销售的“霸王条款”,并不是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6月1日,刘庆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佛山市中院的裁定,重新受理本案。目前,省高院还未对刘庆的上诉做出终审裁定。

    立案成功

    B

    佛山首例:律所当原告

    要求审查“红头文件”

    公民是否可以对政府的“红头文件”进行起诉审查呢?答案是肯定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文件进行审查。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告上法院,成为佛山乃至全省首例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

    案由:律所三次申请挂招牌遭拒

    2011年9月16日,盈达律师事务所准备为自有商铺悬挂招牌,向佛山市桂城街道规划办申请报批。桂城街道办以“不符合国家政策”为由,不予批准。

    同月21日,盈达律所重新进行申请,但仍不获批准。此次主管部门的理由为“商铺所在地为城市中心地区,是广告设置敏感区域,且业主单位尚未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盈达律所认为招牌不属于户外广告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于2011年年底聘请专业公司设计了一个7米×3米的招牌,悬挂于商铺外立墙面。

    2013年底,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盈达律师事务所发来通知,要求其自行拆除招牌或补办报批手续。盈达律所在2014年1月10日提交了第三次报批申请,但仍未获批准,这次被告知的理由是“该广告招牌破坏建筑外立面,影响建筑整体景观,且与周边环境不协调”。

    起诉:国土局选择性执法 要求审查市府文件

    盈达律所申请进行复议后,市国土规划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所申请的招牌属户外广告设施,遮挡了所附建筑顶层的西南侧外立面及其轮廓线,色彩与建筑物颜色不协调,损害了建筑外立面的重要特征,破坏了建筑物的整体效果,严重损害市容市貌”;佛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维持了这一决定。

    盈达律所认为,至今规划部门都未做出针对商铺所在商业街的广告招牌整体规划,城管就直接强拆商业街各商家自行设计的招牌、标识和宣传文字。且不予审批理由抽象模糊、再三变动,不具行政确定性,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形,2015年5月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下简称“国土规划局”)告上法庭,附带申请对《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等五项规范性“红头文件”进行司法审查。

    窍门: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

    佛山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审判长、庭长周刚表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年票案”中刘庆起诉佛山市政府,要求确认《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无效政府文件,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这又是为什么呢?法院有关人士解释,并不是不可以起诉,而是当事人的起诉方式不对,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文件进行司法审查。

    法院受理

    判其超期

    C

    祖屋被拆“民告官”12年

    进展: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的上半年,平洲68岁的市民梁志铭说自己很开心,将实现10多年的愿望:终于可以与政府部门对簿公堂。他说,12年前,因当地政府强拆祖屋,他一直走法律途径,但每次去法院等部门,或因证据不足,或因理由不充分,对方均不再受理他的上诉。

    如今他通过艰难取证,2015年上半年,南海法院终于受理;但最终裁决后,梁又不开心。法院称他已经超过诉讼期限。梁说,他已经继续上诉到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在法庭上维护自己权益。

    维权12年 遭遇各种理由拒绝

    南都记者了解到,1953年当地政府奖励房屋一间给梁的父亲居住,坐落平洲太平路一巷35号,房屋的各种证件齐全。2003年12月29日,当地部门以拆除的房屋被用作开路之用等,多次要求梁拆迁,受到拒绝,最终于当日强行拆除。

    南都记者从相关资料看到,2002年4月30日,拆迁人向梁家人发出拆迁通知书,之后又出了拆迁通告,随后又有拆迁补偿款的通知。当时南海当地一家媒体曾报道称,多次补偿未有结果,房屋被强拆。

    就在2003年房子被强拆之后,梁志铭不断提起抗诉、起诉均因各种理由被拒之门外。法院驳回的理由有“超出原审的诉辩范围,不予审查。”、“希望从城市发展的大局考虑,尽快解决好拆迁补偿问题。”检察院给出的拒绝理由有:“没有提出申请抗诉的具体理由和事实依据”。而有些则直接回绝,未给任何书面答复。

    今年2月份,“屡败屡战”的梁继续以“房屋强拆冤案”为案由,重新艰难找到多个证据,得以重新进行行政起诉。这一次,法院终于受理。

    在本次受理前,对于之前未双方同意谈判好的“拆迁补偿款”,梁一直未领取。如今,房屋的房产证件等,均还在梁的手中,但房屋早已经不见了踪影,但也未兑现当初用作一城市施工项目开路之用。

    终获法院受理 却超过诉讼期限

    2015年2月份,梁把南海桂城街道办和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告上了法庭。12年“民告官”似乎等来了好消息。

    本次南海桂城街道办在答辩中称,涉讼房屋的拆迁,经历南海市国土资源局做出拆迁裁决、南海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到该院驳回原告申请再审,期间,佛山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起抗诉的程序,而时隔多年再提起诉讼,基于此法院应不予受理。

    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答辩中称,本案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应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该局称,由于原告早在2003年已清楚获悉涉案批复且并无异议。在十多年后又诉讼,超过法定期限。

    “我就是不明白,为何我每年告,都被拒绝,如今受理,又说我超过了期限。”梁很费解。

    最终,不好的消息还是来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书作出最终判决。大意是:在2003年9月16日,原告(梁志铭等)应该知道当时《批复》的内容,如果不服,应该在此时间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在2014年12月5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最终该诉讼又被驳回。

    5月份还未发现虚假、恶意或奇葩式的诉讼。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就是不明白,为何我每年告,都被拒绝,如今受理,又说我超过了有效期。”

    ———“民告官”12年的梁志铭

    [事件观察]

    从“艰难”到“不那么难”

    5月1日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在法律界,这也被称之为“民告官”春天的来临。如今已经白发苍苍的梁志铭说,12年前他想不到,艰难的告状会一次次被拒之门外,12年过去,他也见证了这过程的一步步“没有那么艰难”。

    进步1 部门机构代码能查了

    较早之前,相关规定出台,民告官要有“明确的被告”。随之产生的就是要在诉状中写出被告部门的机构代码。梁说,在2014年前,他把诉状拿到法院,法院拒绝的理由是,“里面没有写明被告部门的机构代码”。

    梁说,自己后来到被告部门去要机构代码。“对方根本不理,你要来告我,我怎么可能给你机构代码。”几次均被这种理由拒之门外后,梁大失所望。“有时候在梦中,都想着怎么写状纸。”

    随着国家制度的健全,梁说,在2014年政府部门的机构代码便可以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拿到。“以前部门只给你名称,如今机构代码也可以申请拿到。”

    这也意味着,到法院“告官”的拒绝理由会少了一条。

    进步2批文询问笔录能在法院查

    在这12年间,让梁感触最深的另一个则是,“民告官”的资料收集也方便了很多。

    当他要向国土部门拿房屋相关土地的批文和当时询问笔录时,“这根本拿不到,对方根本不会给你。去了就是吃闭门羹。”梁说,民告官,资料的收集受阻,是一大难题。

    而如今,这些批文的询问笔录,他可以直接在法院的档案资料室拿到。因此,在这次诉讼中,他从资料中找到了认为更确凿的证据。

    对于法院档案室的资料,有法律界人士则称,随着民告官的门槛越来越低,相关资料也将由原来的纸质版变成电子版,有望实现市民在互联网上查到。“民告官,门槛会越来越低,受理会越来越简单,而拒诉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少。”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邢益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的制度也会从更便民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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