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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开庭 男子被列入“老赖黑名单”

2013-9-25 11:36

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仲裁委按“留置送达”处理
佛山澜石霍先生被法院列入了“老赖黑名单”,他自认很冤枉。他此前因借款纠纷被诉讼至仲裁委,仲裁开庭时,他因缺席被裁决偿还本息共计640余万元。霍先生称其不是有意缺席,而是因为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书,遂申请法院裁定仲裁无效。本月13日,佛山中院裁定,仲裁委采取“留置送到”方式处理符合规定,驳回霍先生的申请。

    “我没收到通知书,怎么就判了?”

    霍先生为佛山澜石永星村人,2010年他和家人搬到世博嘉园小区的新房居住。由于本地居民分红等原因,他并没有将户籍迁移到世博嘉园,户籍地址也一直是永星村。

    2011年12月,他向禅城某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了500万元。2012年8月,该小额贷款公司将他诉讼至仲裁委,要求他偿还本金500万元以及银行四倍的利息。他接到了仲裁委给他邮寄过来的举证通知书,并聘请了律师帮他代理这个案子。

    2012年8月21日,霍先生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案不应由仲裁裁决,而是应该由法院裁决。同年10月17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同意由仲裁裁决。

    霍先生表示,法院支持由仲裁裁决后,他再也没有接到过仲裁的通知。近日,其代理律师发现霍先生已被佛山市中级人员法院列入“老赖黑名单”,原因就是仲裁不仅裁决了,还申请了执行。“把我加入黑名单,谁会借款给老赖做生意呀。”霍先生认为即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书也没有收到仲裁裁决书,怎么就判了呢?

    今年6月8日,他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和某小额贷款公司的仲裁裁决,要求重审。

    仲裁委:正常邮递无法送达

    庭审时,仲裁工作人员表示,在2012年11月14日以“邮寄方式不能正常送达”为由采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即,工作人员按照霍先生的户籍地址,将开庭通知书送至他旧宅,无人开门,便将送达材料留在门前,并拍照证明已经送达;今年1月22日也以“留置送达”的方式给他送达了仲裁裁决书。

    昨日上午佛山仲裁委主任胡宗仁表示,对于仲裁不满意,当事人可以走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本月1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留置送达符合规定,驳回了霍先生的申请。

    质疑

    如此留置送达有瑕疵

    霍先生认为,目前很多人的身份证住址和居住地并不一致,如果都是按照身份证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最起码应该有电话通知,如果没有电话通知,只是把文书送至身份证地址,很多人都收不到的,“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不能在仲裁委裁决时,已经留下了我的电话和律师的联系方式,如果仲裁委找不到我,可以通过我的律师转交给我。”

    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认为,法院或者仲裁委在执行“留置送达”时,发现当事人不在家时,应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做出相应的见证,证明当事人是住在送达地址应当可以见到的,并应该做一份相应的笔录,笔录应该有“当事人在家时间”证明当事人可以看到该法律文书。本案中,仲裁委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放在门口存在瑕疵。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应该以实际居住地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不应该以身份证注明的住所地为准。

    司法解释

    留置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南都讯 记者黄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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