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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新标准 超生一个征收240651元

2014-7-2 08:51|原作者: 珠江时报

  南海区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日前发布,征收计算基数分别调整为城镇居民39843元,农村居民为18516元,并明确规定5月1日后违法生育的按新标准执行。根据新标准,夫妻双方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240651.72元。
  城镇居民应征基数调整为39843元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日前发布了《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4年南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做出相关调整。
  与往年标准对比,《通知》显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按区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及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2014年5月1日起,区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基数调整为39843元;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基数调整为18516元。记者发现,与2013年的相比较,新标准的征收基数有所提高,征收倍数有所下降。
  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款
  《通知》规定,政策外生育或未经审批再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其中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方338665.5元、双方共677331元,农村居民按基数的9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方166644元、双方333288元。
  《通知》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通过“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推行银行代收和开票、财政统管的征管方式,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按法律程序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征收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到指定银行交款,当事人交款后将收款银行出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第四联交回镇街相关部门整理归档。
  新标准解读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双方均按基数3.02倍征收
  根据《通知》,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39843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02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39843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双方均按基数的5.2倍征收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18516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5.2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18516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按如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39843元为基数,一次性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79686元,双方总额为159372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双胞胎除外),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99215元,双方总额为39843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三个(即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多胞胎除外),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18516元为基数,一次性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37032元,双方总额为74064元。
  男女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双胞胎除外),以18516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4.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83322元,双方共征收166644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多胞胎除外),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以18516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6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11096元,双方共征收222192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四个(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多胞胎除外),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是男孩,又生育第二个子女(双胞胎除外)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以18516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6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11096元,双方共征收222192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三个(超生二个)以上子女(多胞胎除外)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属双胞胎(或多胞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算基数的2倍,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个数为倍数一次性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
  4、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后离婚,在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情况下再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定性,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征收办法计算征收标准。

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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