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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未成年人遭性侵案 超九成为熟人作案

2014-8-29 10:02|原作者: 广州日报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公布多起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典型案件 九成为熟人所为

  父亲强行猥亵了亲生女儿,母亲竟劝其忍气吞声,后来父亲为了不让别人认为他是有违人伦的“禽兽”,甚至还强迫女儿与他“断绝父女关系”;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继父康某对两姐妹长年进行强奸……昨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多起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典型案件,性侵的实施者均为受害人的父亲、继父等“熟人”,每一件都让人触目惊心。

  案例一

  猥亵亲生女儿

  为免责断绝父女关系

  2012年1月9日,罗某趁女儿小青(化名)放寒假的机会,将她从老家接到了南海大沥。就在当晚,他竟然以培养感情、教育女儿为名,要求与已经17岁的小青共睡一床,其间使用打耳光、掐脖子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小青的身体,并让小青对其进行**。事后,小青含泪将此事告诉了母亲,没想到母亲竟然叫她忍耐了事。

  后来,罗某强迫女儿签下所谓的“断绝父女关系”协议书。小青到派出所向民警报案,随即罗某被拘留。2013年,罗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继父强奸姐妹

  妹妹怀孕事件被揭发

  生于1968年的康某,和其妻唐某再婚了十几年,两女一子都是唐某前一段婚姻所生。从2007年夏天开始,他就在老家强奸了近14岁的大女儿小英(化名),关系维持到2013年5月。

  2008年9月的一天晚上,康某又趁唐某不在,爬到唐某年仅13岁的二女儿小红(化名)的床上,第一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样的经历持续到2013年7月,小红发现自己怀孕了,才告诉母亲事情的真相。近日,南海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3年。

  案例三

  强奸女友女儿

  强迫签下“自愿凭证”

  田某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了贺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2008年春节,田某将年仅10岁的女儿小丽(化名)接到东莞,并将其交由贺某照顾。谁知不久贺某就用暴力威胁以及伤害田某性命相恐吓,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为免责,他还让小丽签下“自愿凭证”。目前,南海检察院以强奸罪向法院移送起诉了贺某。

  现状:

  熟人性侵占九成 父亲作案不少

  据南海检察院不完全统计,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案件,九成以上为熟人作案。而在这之中,还有为数不少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父女、继父女或其他有监护、照顾义务的关系。这些“熟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多为小学或初中,无业或打零工,能够利用被害人母亲无家庭地位、无力保护幼女的情况,或长时间外出打工的时机,使用暴力、以伤害被害人或他人生命相要挟,对其实施侵害。

  南海检察院分析,“熟人”之所以能够成功作案,其原因有三方面。首先是被害人身心均处弱势,自我保护能力较低,并囿于羞耻心不敢揭发;

  其次,这些案件均反映了母亲角色的失位。她们未能履行一个母亲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应尽责任;

  其三,社会监督同样失位。周围人群均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此外,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报告制度。

  建议:

  调动全社会力量 对性侵说“不”

  南海检察院建议,在一个家庭里,很多事情难为外人道,这就需要母亲加强监护义务的履行。对女儿的思想和行为细心观察、细致关怀,形成互相信赖、彼此尊重的良好关系,常与她们谈心,了解思想动态,若发生性侵等事件而仅凭一己之力无法解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由于年幼子女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较弱,学校、妇联、团委、教育、镇街等有关部门要提高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能力,在镇街电视、微博微信平台、校讯通、村居宣传栏等地进行广泛宣传,明确性侵害的含义及防范方法,若遇到被人侵犯的情形要大胆拒绝,及时告知自己信任的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

  对“性侵”说不,人人都有责任与义务。于家庭内,母亲应尽监护的责任,在家庭外,社区应当有效监督,这样才能让不法恶行无生存之土壤。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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