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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分手 追要购房款

2018-10-23 18:04|原作者: 北京晨报

  一对恋人在恋爱期间难免会产生经济上的往来,但当两人分手时,曾经因为感情发生的“馈赠”将如何处理?李先生与林女士恋爱后买房,情变后,18万元购房款成为李先生与林女士之间的矛盾。日前,房山法院查明事实并综合考虑,判决林女士返还李先生8万元。

  李先生和林女士于2016年5月通过打车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李先生称,二人为了结婚共筑爱巢,一个月后就与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房山区的一套房屋,李先生先期支付定金及首付款18万元,但购房人写的是林女士的名字。谁料二人的感情很快发生变化,同年9月初,李先生向林女士提出分手。因李先生是自由职业者,收入不固定,考虑到经济压力,他将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18万元。

  林女士辩称,她与李先生之前从未有过婚约,购房款她出资1.1万元,不都是李先生支付的,而且这笔钱是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而赠与的,该赠与行为非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李先生赠与林女士大额钱款用于购买房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与林女士存在恋爱关系并有可能长期保持这种关系或共同生活的前提,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且恋爱关系维持时间较短,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给李先生的生活带来一定困难,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林女士理应返还,故李先生要求林女士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返还范围、返还数额、返还期限,本院依照查明事实,结合互赠情况、消费情况及分手原因等,综合酌定为8万元。

  ■案件提示

  非赠与钱款须写借条

  热恋期间共同买房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同时也产生很多不可控的风险,如若分手房屋所有权将如何处理,往往会产生分歧。购房出资涉及较大金额,所以一定要慎重,要尽量把自己的名字写到购房合同中,莫要为他人做“嫁衣裳”。如果不是赠给对方的购房款,一定要让对方给自己出具借条,写明钱款用途,保存好证据。在本案中李先生出资18万元购买房屋,而购房人仅为林女士,在分手之后,既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也没有拿回全部的购房款,可以说是伤情又伤钱。所以,不要为了一时的不好意思或者不好开口造成之后不必要的麻烦,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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