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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妈注意!报销生育费用前,要先办理这些事

2019-11-18 14:19|原作者: 禅城一门式

  宝妈们注意!生育后千万别忘记及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怎么申请?记得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办理生育登记:1.初婚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二孩登记”办理生育手续)。

  4.未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且生育未超过半年的。

  5.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补办结婚登记后,且生育未超过半年的。

  生育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结婚证,验原件。

  3.含预产期的妊娠诊断证明(已生育的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除外,验原件。

  4.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民事判决书/调解书,验原件。

  5.丧偶再婚的,提供前配偶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判决,验原件。

  6.曾流产或引产的,提供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病案材料,验原件。

  7.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验原件。

  8.夫妻双方均为非佛山户籍的,提供女方的居住证,验原件。

  9.委托除夫妻双方外的第三方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无法核实夫妻双方婚育情况的,提供承诺书,验原件收原件;

  11.《广东省生育登记表》,验原件收原件(2份)。

  12.不能提供一孩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小孩户口簿(办理二孩生育登记的提供),验原件。

  怎样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在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生育登记。

  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系统,搜索“生育登记”,然后选择户籍或居住地所属的村居,填写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进行申请。

  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办理了生育登记后,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满1年是指须在满12个月后次月才能办理),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选定一家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备齐以下资料在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1.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医院)》。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只需填写必要信息并由本人签名,无需进行计生情况承诺填写。

  2.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仍需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后,经核对无误的,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给参保职工。

  3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满1年是指须在满12个月后次月才能办理),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提供资料在禅城区任一镇(街)社保分局办理。1.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只需填写必要信息并由本人签名,无需进行计生情况承诺填写。

  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佛山市职工长期派驻异地工作证明》原件。

  (2)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长期居住市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或结婚证以及参保职工配偶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选其一。

  (3)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后,经复核无误后,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异地)》给参保职工。

  生育费用报销

  办理了就医确认后,生育费用如何报销?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

  1.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

  2.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3.在市外医疗机构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分娩次月1日起1年内向分娩时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注: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二十六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就医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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