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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将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2020-2-7 15:04| 评论: 0|原作者: 佛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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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佛山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将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以下是通告全文: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市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上述三类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佛山的人员,不主动申报登记、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拒绝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的,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散布、故意传播涉疫谣言、虚假疫情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还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贩卖野生动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其他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及本通告,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佛山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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