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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们,线上销售医用口罩需具备相关资质!

2020-2-24 11:43| 评论: 0|原作者: 25小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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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小时网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微信群、朋友圈出现高价销售医用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的现象,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趁机进入市场。近期,佛山市市场监管系统先后查处并曝光了霍某某涉嫌通过微信朋友圈无照销售口罩案,李某某涉嫌通过网络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口罩价格案,相关经营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微商,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取得《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一旦查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

  未办理二类医疗器械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且逾期没有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的医用口罩的,没收违法产品,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QQ等社交平台购买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产品;确需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请认真查阅和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建议广大市民通过预约摇号的方式在指定药店购买口罩。

  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到涉嫌假冒伪劣的疫情防护产品或发现存在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或使用微信小程序“12315”,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同时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5.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通讯员:佛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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