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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发放6.5亿元!今年禅城“百企争先”奖励力度再加码!

2020-3-17 17:14|原作者: 禅城发布

  三年奖励资金总额达6.5亿元,已有464家次禅城企业获得奖励!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实施3年多来,众多企业实现销售和税收双增长!

  今年,禅城再次修订这个奖励政策,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扎根禅城做大做强做优!本次政策修订了哪些地方?跟以往的有何不同?一起来了解下↓

  加大A、B类大型企业扶持力度

  ★保留基数奖项,对A类和B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定额奖励。

  ★获得“销售龙头奖”的A类和B类企业授予当年度“禅城区经济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

  ★对上一年度当年的纳税总额增幅达到 100%的A、B类企业,按照上一个获奖励年度销售额和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95%为基数计算增幅和奖励。

  加大高管奖励幅度

  ★原《办法》规定,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12%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交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

  ★修订后,现《办法》调整为根据企业销售额增幅不同,对A、B、C类企业的高管分两个档次奖励,分别为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资薪和劳务报酬的12%或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交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或100%。

  ★奖励范围较修订前更广,A、B、C类企业每家申请高管奖的总人数均有所增加。

  调整高管资金支出来源

  ★原《办法》奖励资金总额由“销售龙头奖”“基数奖”和“高管奖”三部分构成。

  ★调整后,“高管奖”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奖励资金中支出。若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则每位高管的奖励金额按相应的比例扣减。

  ★若企业无法获得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则企业高管奖不享受。

  增设总部企业贡献奖

  ★对于注册地在禅城区,具有法人资格,在禅城区域内投资管理的一级子公司不少于5家,且母公司及其在禅城区投资管理的所有一级子公司汇总的年销售总达到50亿元以上和汇总的年纳税总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禅城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申报奖励年度的汇总年销售额和汇总年纳税额相比上一年实现持平或增长的,给予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母公司已申报总部企业贡献奖,子公司不得再申报总部企业贡献奖,但可申报其他奖项。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四条 实行企业分类奖励机制

  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先,根据企业规模设定四个类别,企业按类别对应享受相关奖励内容。

  A类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且年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

  B类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

  C类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

  D类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

  《办法》第五条 设立销售龙头奖

  根据企业年销售额较上一个获奖励年度(获奖励年度指2016年起获“百企争先”该类奖项奖励年度,下同)的增幅情况,按企业类别不同给予不同标准奖励。若企业自2016年度以来从未获得过该类奖项,则以申报奖励年度的上一年度在禅城区的年销售额和纳税额为基数,计算增幅或奖励。如上一年度在禅城区的年销售额或纳税额为零,则基数为零。

  (一)A类企业

  1.年销售额实现增长,增幅未达到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若A类企业上一个获奖励年度当年的纳税总额增幅达到100%及以上,则下一个申报奖励年度可以上一个获奖励年度销售额和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95%为基数计算增幅和奖励,上一奖励年度计算纳税增幅的基数为零的除外。

  (二)B类企业

  1.年销售额实现增长,增幅未达到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6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及以上、不足15%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若B类企业上一个获奖励年度当年纳税总额增幅达到100%及以上,则下一个申报奖励年度可以上一个获奖励年度销售额和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95%为基数计算增幅和奖励,上一奖励年度计算纳税增幅的基数为零的除外。

  (三)C类企业

  1.年销售额增幅达到5%以上、不足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6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及以上、不足15%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四)D类企业

  年销售额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办法》第六条 设立基数奖

  对A类和B类企业,每年给予不同标准的定额奖励。

  (一)A类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B类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符合销售龙头奖申请条件的A类和B类企业,可同时申请基数奖。

  《办法》第七条

  对于获得销售龙头奖的A类和B类企业授予当年度“禅城区经济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

  《办法》第八条 设立企业高管奖

  根据企业年销售额较上一个获奖励年度的增幅情况,按不同企业类别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同标准奖励。

  企业高管奖的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中支出。若企业获得的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奖励金额不足以全额支出企业高管奖时,则每位高管的奖励金额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扣减;若企业不能获得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则当年度企业高管奖不享受。

  (一)A类企业

  1.企业年销售额实现持平或增长,增幅未达到10%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12%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

  2.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100%。

  如A类企业符合第五条调基数条件的,可按上一个获奖励年度销售额95%为基数计算的增幅,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标准的奖励。

  A类企业每家申请高管奖的总人数不得超过12人。

  (二)B类企业

  1.企业年销售额实现持平或增长,增幅未达到15%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12%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

  2.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5%及以上,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100%。

  如B类企业符合第五条调基数条件的,可按上一个获奖励年度销售额95%为基数计算的增幅,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标准的奖励。

  B类企业每家申请高管奖的总人数不得超过10人。

  (三)C类企业

  1.企业年销售额实现增长,增幅在10%至30%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12%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

  2.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100%。

  C类企业每家申请高管奖的总人数不得超过8人。

  《办法》第九条 设立总部企业贡献奖

  对于注册地在我区,具有法人资格,在禅城区域内投资管理的一级子公司不少于5家,且母公司及其在禅城区投资管理的所有一级子公司汇总的年销售总额(以下简称汇总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和汇总的年纳税总额(以下简称汇总年纳税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我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申报奖励年度的汇总年销售额和汇总年纳税额相比上一年实现持平或增长的,给予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汇总销售额和纳税额数据的企业必须是纳入我区“四上”企业库的企业。总部企业贡献奖奖励标准如下:

  1.汇总年销售额实现持平或增长,增幅未达到10%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12%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

  2.汇总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100%。

  汇总年销售额增幅是指企业年销售额较上一个获总部企业贡献奖的奖励年度增幅情况。若企业自2019年度以来从未获得过该类奖项,则以申报奖励年度的上一年度在禅城的汇总年销售额为基数,计算增幅。

  母公司已申报总部企业贡献奖的,子公司不得再申报总部企业贡献奖,但子公司可以申报销售龙头奖、基数奖、企业高管奖。

  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是指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四上”企业具体名录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总部企业每家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的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2人。

  《办法》第十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一是指企业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经营管理、掌握重要信息的人员;二是指企业从事技术管理、技术研发的核心人才。

  如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公司的高管兼任,但其在禅城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上级公司代扣代缴的,且上级公司工商和税务登记也在禅城区的,可以在下级公司申报高管奖。上下级公司都符合申报高管奖条件,同一人只可以选择在一个公司申报。

  高管以当年度12月的个税缴纳单位来确定所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兼任高管除外)。奖励的申报由高管所在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料代为申报。被奖励人员在奖励年度内离开所供职的企业的,离职(含离、退休)当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高管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以及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均以区税务部门核定的为准。

  如企业同时符合第八条企业高管奖和第九条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条件,应首先申报企业高管奖,两个奖项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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