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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师体罚、侮辱学生将被处理,严重将被开除!

2021-7-3 11:50|原作者: 羊城派、新快报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引》)《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高校教师指引》),明确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类型、处理适用、处理和解除程序等。

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引》中,规定了11种会被处理的行为类型:
  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的;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行为的,将被处以批评教育至开除程度不等的处罚。
《高校教师指引》同样也规定了11种处理类型:
  包括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被处以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处分。
  此外,两份《指引》也明确了处理和解除程序与监督和追责机制。
  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对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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