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规定,人才专卖房自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8年内,不得出租(借)、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而自《办法》实施之日起签订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的,满8年转让需有5年顺德社保或个税证明。 此次推出的《办法》是在《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上进行修订,完善了人才房回购流程。为解决重点招商项目高层次人才对于人才专卖房的实际需求,《办法》放宽了销售对象等限制。同时,《办法》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销售完毕的人才专卖房的具体处理方式,并允许补交价款后作为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 近日,有关部门就《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六章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阐明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第二章为人才专卖房的申请和审批,主要规定了我区人才专卖房的申请和审批的流程;第三章为人才专卖房的销售,主要明确了人才专卖房的销售流程;第四章为人才专卖房的管理,主要明确了人才专卖房的配套标准、产权证登记样式、回购的条件;第五章明确了人才专卖房的回购流程;第六章为附则,将《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延长为5年。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1.《顺德区实施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 2.《顺德区完善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 3.《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2020) 4.《佛山市顺德区人才专卖房居住管理协议》 5.《居住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的条款解读 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各成员单位分工、落实人才购房累计在顺德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要求、重点招商或合作项目人才购房问题、人才专卖房回购及后续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变更,在《办法》第三条修订了相关部门名称及职责。 新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部分职责;删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职责表述;明确区人才安居公司作为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并调整新增其部分职责。 (二)明确人才专卖房具体面积和销售对象 在《办法)第二条新增明确人才专卖房的具体面积要求;并根据我区最新的人才认定政策,在《办法》第四条修订人才专卖房销售对象具体表述。 (三)放宽销售对象限制 新增第五条。根据区领导指示,为解决重点招商项目高层次人才对于人才专卖房的实际需求,为实际操作中放宽销售对象等限制提供依据。 (四)明确最高销售价格确定方式 新增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人才专卖房最高销售价格的具体计算方式及具体做法。 (五)明确逾期未销售完毕的人才专卖房处理方式 新增第十二条,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销售完毕的人才专卖房的具体处理方式:允许补交价款后作为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 (六)落实人才购房累计在顺德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要求 根据《顺德区完善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人才购房需累计在顺德工作满一定年限(5年)的要求,实现引才留才、服务顺德的真正目的。 购房人需提供自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至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满8年后需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期间,累计购买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或累计5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证明(需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 2020年6月,我局曾就《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原修订稿提出人才购房满8年后转让需提供材料证明在顺德工作满一定年限,引起人才极大反弹、舆情反映极大,故此次修订采取“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原则,仅规定自《办法》实施之日起签订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的购房人群提出工作年限要求。 (七)明确具体回购流程 新增第五章。因原办法缺乏回购的具体流程,为解决回购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参考《佛山市顺德区人才专卖房居住管理协议》,结合实际情况,新增第五章“人才专卖房的回购流程”,完善回购具体流程。 第五章共6条(第27~32条),第27条明确启动回购的程序;第28、29条明确已网签未办理产权登记和已办理产权登记两种情形的具体回购方式;第30条明确房屋受损的回购处理方式;第31、32条明确回购房屋搬迁期限、产权变更登记、房屋存在权利限制解决方式等内容。 (八)延长办法有效期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顺府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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