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小时网_佛山市民生活网

两年多拒不配合执法拆违?禅城城管联合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2022-5-9 16:35|原作者: 禅城城管

  近日,祖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与禅城区人民法院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拆除位于禅城区后龙二街某小区违法建筑物。


  据介绍,该建筑物位于小区的三楼公共平台,为单层钢混结构建筑物,占用公共部位平台面积58.09平方米。前期,祖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两违中队接到群众投诉,有人在此处平台进行违法建设。接案后,城管部门立即到违建现场调查取证,与小区物业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核实群众投诉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审批手续,但当事人无法提供。
  据了解,当事人在两栋楼之间的平台违法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属于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行为。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责令该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并处以罚款。
  2019年12月4日,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立案查处结果存在异议。该案件流程经历了听证、复议后,复议委员会维持了城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但时至今日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且在城管部门多次组织人员对该违建进行依法拆除时,当事人拒不配合,态度强硬。对此,城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禅城城管部门与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再次去到该违建现场,在执行法官到场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后,施工人员对该违建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面积58.09平方米。
  祖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提醒广大业主,目前很多楼盘都设计有平台,平台可以使用,但不能占用。平台、楼顶、走廊通道等都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并不属于私人产权,在平台、楼顶、走廊通道等进行围蔽、搭建建筑物等,都可能属于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行为,将会被行政处罚并责令拆除。

  相关链接: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孙文涛
通讯员供图
编辑:赖翌晴
审校:翁旭雯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微信公众账号推荐

  • 25小时网
  • 佛山人才网
  • 禅城人社通
  • 点赞佛山
  • 禅城美丽乡村
  • 25小时网抖音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