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年幼子女、赡养年迈父母,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经地义”的权利与义务。但同样的情景放到重组家庭中,却成为不少人难以“正确回答”的一道题。 今年4月,越秀区登峰街社区律师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收到来自居民梁叔(化名)提出的这样一道难题。 案例回顾 梁叔于1985年与吴姨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吴姨带着其与前夫所生育的、刚读小学的儿子强仔(化名),与梁叔一起共同生活。吴姨与梁叔结婚后不久,吴姨前夫便因交通事故去世。而梁叔夫妇因身体原因一直未再生育,两人共同将强仔抚养长大。 2003年,强仔离家外出务工;2008年,梁叔与吴姨因生活矛盾而办理离婚手续。此后,两家便少有联系。直到今年年初,梁叔自感身体状况大不如从前,便提出希望强仔能定期探望自己的请求。但强仔认为,梁叔并非自己的亲生父亲,且其与母亲离异后,和自己也基本没有联系。再加上自己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与梁叔也没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赡养义务。为此,梁叔选择向社区律师求助,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结合梁叔的实际情况,越秀区登峰街社区律师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明确告知梁叔,强仔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梁叔与强仔生母吴姨再婚时,强仔正就读小学,系未成年人。二人婚后,强仔也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且梁叔与吴姨是共同抚养强仔,即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抚养关系成立。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可以判定梁叔与强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一抚养关系并不会因为梁叔与吴姨的婚姻关系结束而终止。强仔作为继子,对于曾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继父梁叔,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编辑:谷雨 审校:x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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