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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身份证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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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1:19:16 | |阅读模式
  重庆法学硕士肖振东参加2015年中山市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均列第一,但体检前两日遗失身份证,他提供护照、户口簿等都不被有关部门认可,因而错失体检,与公务员职位失之交臂。几天后,成都一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因身份证等材料在工商部门审核,带着护照、户口本、毕业证等一堆证件,极力向教官们证明“我就是我”,仍然没能踏进考场。
  近来屡屡发生的因遗失身份证或提供不出身份证就丧失相关权利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热议。也确实,如果说对于参加建造师考试这种一年一次甚至两次考试的情况,错失一次考试后面还有机会、对考生影响不大的话,那么像参加公务员考试这种竞争异常激烈且成绩具有一定偶然性的考试,一旦机会错失,很可能是终身性的,可能一辈子的命运被改变。
  让命运受制于难以控制的意外情况,仅仅因为遗失身份证或者由于各种偶然因素不能提供身份证就导致人生的重要机会与权利丧失,不能不让人产生合理性疑问。毕竟,身份证再重要也不过是一种证明,并不是权利或资格本身,哪能因为提供不出身份证就导致权利与资格的丧失呢?照理说,既然身份证性质上只是一种证明手段,不管它多么权威,也不过是诸多证明中的一种,只要其他手段也能起到证明目的,就没理由不采信,而非必须用身份证证明。只相信身份证,拒绝其他一切证明,就事实上改变了身份证的证明性质,变成了身份证迷信。
  与中国的身份证至上不同,很多国家甚至没有身份证制度。比如在美国,公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卡号,凭这个社保号就可以走遍美国,而不需要另行办理“居住证”等证件。在日本,主要用医疗保险号码来作为身份区别,人们随身携带的一般是保险证或者驾照。所以说,尽管身份证具有证明力强、携带方便等特点,一般情况下也最适宜用来证明人们身份,但没理由将其神化到非身份证就不能证明、认可人们身份的程度。那不仅会造成对人们的刁难,不合理地剥夺人们的权利,也是一种懒政的表现。
  本来,凡有规则就有例外,有一般就有特殊,无论以身份证或者任何证件作为证明,都会有意外遗失或一时找不到等情况而无法提供的时候。也正是因为一些意外情况的不可避免,才会有正常程序之外的补救程序或应急程序。对意外情况能否作出恰当反应与妥当处理,本来就是衡量有关部门工作能力的一个标志。如果是站在积极维护人们正当权利的角度,而不是相关部门自己图方便而冷漠地置他人权利于不顾,就必须在正常程序之外探索出一套合理的应急预案或补救程序。
  今年福建省针对那些丢失或忘带身份证、准考证高考学生出台的“刷脸”规定,就是打破身份证或准考证神话而积极维护考生权利的举措。别说是有辅以证明的护照、驾照等证件,就像高考进场这样在丢失身份证、准考证后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录像“刷脸”、查看与准考证存根照片是否相符、验指纹或留取指纹、事后进一步核实等措施,也是能查明到场考试者身份真伪的。当然,为了保证这些应急措施确实是对个别考生意外不能提供身份证或准考证的补救,而不是让一些考生添乱,除了通过严密措施让那些故意添乱者自己都感到麻烦、不添这样的乱子外,还有必要考虑合理收费,让相关考生自己负担给考试增加的额外成本。
  最后,既然实行身份证与准考证的目的是保证考生身份的真实性,防止替考舞弊,所以最关键的是进行严密监管,并严惩替考舞弊者,使其不敢舞弊。同时加强监管措施与责任,对趁机舞弊、渎职的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招生舞弊罪或相关规定追责。
  无论如何,要求考生携带身份证的目的既然是防止舞弊,就不应让其伤及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无辜者。而且,防止舞弊的根本办法除了严惩舞弊者外,关键在于加强考场工作人员的责任,使其认真负责,而非把责任转嫁给考生,不负责任地剥夺不能提供身份证者的权利。在接连发生的因为不能提供身份证而导致相关权利丧失事件面前,有必要正确认识身份证的证明手段性质,转变唯身份证思维,重新反思和构建考试权利责任与证明制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于 2015-6-5 11:20:28 |
看来就是故意整人的啦
发表于 2015-6-5 11:20:43 |
我靠,算是服了你咯。
发表于 2015-6-5 11:21:15 |
没办法,人家早就内定了,巴不得你混蛋。
发表于 2015-6-5 11:21:34 |
遵照游戏规则,他就没话可说了。
发表于 2015-6-19 19:05:53 |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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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20:54:48 |
不错不错,很好很好,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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