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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业主太强太弱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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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0:11:07 | |阅读模式
    二手房交易中,业主往往占据较强势的地位,因为他们一般都要求“实收”,税费和交易佣金一概不理。或许因为这样,一些业主都对合同条款“阔佬懒理”,认为中介肯定会把条款处理得妥妥帖帖,殊不知“魔鬼在细节”,有时候一些“辛辣”条款会让自己惹上麻烦。另一些业主则“有风使尽(舟里)”,条款处处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最近,记者身边就有两个“南辕北辙”的案例,要卖房的业主可要小心把握尺度,勿因太强或太弱而造成损失。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弱势”业主的故事。业主掉以轻心,合同约定“过户当天给首付,收到首付后就交楼”,可业主在过户时屡屡托词,一会儿说东西没搬完,再给个几天;后来也借口说最近比较忙,要15天后再交房;最后又说“怕收不齐尾款,新业主已出证可能把房屋转售他人”,一直拖着不交房。买家投诉说:“现在房子入押了,给首付已经超过23天了。业主还在说东西没搬完,再推一周后交房。”根据合同约定,给首付后交房,延迟交房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累积的违约金已超过两万元。

    第二宗案例则是一个强势的业主,在签网签合同时提出两点要求:1、要求过户后,还需要居住10天;2、要求要过户一个月内收齐银行的放款,不然每超1天,买家罚款500元。买家一听就懵了,因为之前“摆台”时完全没有提出过类似“不平等条款”,她最不能接受的是逾期放款的罚款,因为她联系外资银行办按揭,按程序只要两个星期左右就可放款,但业主的强势条款让她非常不爽。

    第一宗交易的业主可能是没有房屋买卖的经验或是完全没有合约精神的概念,按正常交易流程,按揭付款在递件当天买家只是支付首期,从三至七成不等,尾款在递件入押后银行放款才收齐,故此市面上绝大部分业主都是在收齐尾款后再交房,当然也不排除有业主房屋太多不愁没地方住,爽快交房的案例也的确存在。但即使有业主愿意爽快交房,但也的确搬家总需要时间,没有哪个业主愿意被迟交房罚违约金,故此业主都在合同中订明“收齐放款后一周内结清水电物业费交房”,给足自己时间准备。

    第二宗交易的业主则是涉嫌自我权益保护过度,不过有的银行的确存在迟放款,业主无端端等上几个月都没有拿到尾款,白白损失几个月的理财收益甚至承担楼价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因此业主在合同条款上增加有关内容,无可厚非,业主错就错在不应该在签约“临门一脚”之前才抛出有关条款。或许有些业主选在这个时间点是为了杀买家一个措手不及,但是订立合同的原意是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这样“耍小聪明”反而给对方带来极大不满,有可能在后续交接上增加互不信任的难度。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于 2014-5-26 10:13:07 |
发表于 2014-5-26 10:13:16 |
有道理!
发表于 2014-5-26 10:13:52 |
如果不是经常卖房的人,谁知道应该如何把握强势和弱势的中界点?
发表于 2014-5-26 10: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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