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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充协议隐藏“坑爹”条款 须警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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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09:00:15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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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先生签下的补充协议。

  桂城一楼盘延迟半年仍未符合交楼条件,被指通过补充协议压缩违约责任

  买房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您签过“补充协议”吗?新房子交楼时,您见过相关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了吗?问题虽小,但桂城一楼盘业主田先生就因疏忽大意而吃了亏,不仅收楼延迟了半年,违约金竟从3万元出头缩水到9000元。业内提醒,“补充协议”既可能帮购房者维权,也可能把购房者带进“陷阱”,签约时不可疏忽大意。另外,商品房若无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可交付使用。

  业主声音

  迟到半年的楼房 问题多多没验收

  “等交楼已经等了半年啦!”2013年年初,田先生于桂城某楼盘购入一精装单位,原定于去年9月30日交楼,但开发商却一拖再拖,直到去年12月30日才向业主们发出“收楼通知书”。

  接到通知书后,田先生和其他业主们兴冲冲地赶到现场验房,一进家门心却“凉”了。“入户处的柜桶摆在地上还没安装,墙壁上有很多明显裂缝,有的门窗关不了,连作为公共设施的楼内电梯、燃气都没有开通,这让我怎么收?”一气之下,田先生要求开发商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开发商却表示手续还没办下来,田先生和部分业主故此拒绝收房并要求整改。

  4月3日下午,记者来到田先生购入的单位,只见入户处的柜桶、墙壁裂缝等均已做了整改,但电梯、燃气依然没有开通,《竣工验收备案表》也依然没办下来。“燃气没通,只能自己买罐装煤气凑合着用。”三楼一位已入住的业主表示。“什么时候能开通不清楚,听说一期、二期有业主住进来快一年了,都还没有电梯和燃气用呢。”至于验收报告,这名业主表示并不了解,因为急着入住,就跟开发商签了收楼确认书。

  签下补充协议 违约金大缩水

  收楼无果,田先生决定向开发商要求违约金赔偿。根据田先生与开发商签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如未按期交楼,需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2的违约金。田先生的房子总房款为90万,按延期半年算,所得违约金赔偿为32400元。

  但田先生翻阅合同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一份7页的补充协议,第三页的中间一条里面注明“逾期交楼违约金上限为合同约定房款总价的1%”。算下来,田先生最多只能拿到9000元违约金,仅相当于逾期50天的违约金。“这样子拖两个月跟拖半年有什么分别?违约金对开发商根本起不到约束作用!”田先生后悔不已,“当初签合同没看清楚,现在吃亏大了!”

  开发商回应

  有业主着急住 我们就交了楼

  据开发商方面解释,此次延期交楼,主要是项目工程部与施工单位在合作上出现矛盾,目前开发商已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施工单位将尽快复工。“目前可以确定的情况是,三四期楼座将在4月20日复工,相关业主反映的整改问题将着手解决,预计5月20日完成收楼。燃气本月底可以通,电梯方面由于复工需要一段时间,预计5月20日左右可以开通。”

  至于小区未办竣工验收备案表却让业主收楼,该负责人的解释是:“有些在外面租房子或买房结婚的业主比较急着入住,见我们的房子基本也装修好了,向我们提出提前收楼的要求,我们才把房子交给他们入住。”

  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版”,可以针对买卖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以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更好的保障。然而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蔺存宝主任律师提醒,大部分补充协议并未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难免出现免除开发商自身责任、压缩购房者权利的内容。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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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楼时这些文件要看到

  收楼时,《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必看资料,精装单位还要留意《水电走向图》。由于精装房的装修可能隐藏一些肉眼看不见的隐患,水、电都是埋在地下,没有《水电走向图》则会给日后的使用、维修带来困难。

  律师连线:

  交楼期限延长

  部分补充协议会以开发商向业主发出收楼通知书视为“有效收楼”,无论业主是否已确认收楼,都要在发出通知之日起缴纳相关物业、水电费用。也有的会在补充协议里延长交楼期限。  

  压缩违约责任

  如田先生的案例,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对甲方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做了“封顶”,乙方的违约责任却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这无疑降低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装修标准模糊

  协议仅以“进口”、“高级”、“先进”等不明确表述约定装修标准,但种类、品牌、型号等具体标准却没有进行详细约定,可能导致收楼时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

  垄断物管权

  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由出卖人选聘的xx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开发商将物业管理权永久性地垄断了,即便是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难以改变。

  蔺存宝提醒,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与开发商多沟通,甚至可将开发商促销时的口头承诺、房屋保修、贷款办理等自己关心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否则不仅容易掉进“陷阱”,也增加了维权难度。

  已签补充协议的购房者也可维权。据蔺存宝介绍,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之间在沟通后达成的约定,具有个性化特征。但如果所有业主重复使用,则涉嫌构成“格式条款”。若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于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依此进行维权,但具体结果还要看仲裁委员会的判决。

  (来源:佛山日报)


发表于 2014-4-11 09:30:24 |
发表于 2014-4-11 09:30:41 |
想着签任何协议都要谨慎啊
发表于 2014-4-11 09:30:58 |
说得好!
发表于 2014-4-11 09:31:11 |
以后要注意啦!
发表于 2014-4-11 09:31:24 |
发表于 2014-4-11 09:33:10 |
现在的协议陷阱太多了
发表于 2014-4-11 09:33:17 |
现在的协议陷阱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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