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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20年 未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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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09:14:49 | |阅读模式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应通过当地房管部门切实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有无抵押等,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该案陈某的过户请求虽然未获支持,但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陈某可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依法追究谭某的违约责任。

    二手房交易时签有“转让协议”,但20年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近日,高明市民陈某向当地法院起诉卖家谭某,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庭上,谭某主张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高明法院判决认为,陈某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谭某出卖房屋的行为属谭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买卖行为无效,最终驳回了陈某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案情长居国外误以为已办过户

1993年12月,王某以其母亲陈某的名义向谭某购买了一处房产,王某支付了3万元购房款,谭某同时移交了土地使用证(该房未办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由于陈某另有住处,且王某长居国外,双方认为对方已办妥房屋过户手续。直至2013年国庆节期间,王某回国和母亲陈某谈及此事,才知道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于是王某找到卖家谭某,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谭某拒绝。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庭审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庭上,谭某表示自己一直使用涉案房产20年,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并表示,房屋属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买家没有证据证明买房取得了妻子的同意,该买卖行为亦属无效。

    法院认为,陈某提供的转让协议有谭某的签名和捺印,在谭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同时,由于转让协议并无约定涉案房屋的过户时间,陈某起诉并未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保护期限。但该房屋由谭某婚后购买,属谭某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陈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出卖房屋的行为属谭某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据此认定该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对陈某要求谭某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于 2014-5-27 09:18:48 |
顶!
发表于 2014-5-27 09:18:59 |
太糊涂 了
发表于 2014-5-27 09:19:05 |
高明法院判决认为,陈某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谭某出卖房屋的行为属谭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买卖行为无效,最终驳回了陈某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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