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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0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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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水业集团的统计数据,禅城区今年前四个月有129起消防栓被破坏的案件,同比增长了74.3%,消防栓受损量已创新高。而因非法接驳、非法取水而造成的“漏水”是消防栓出现故障最为主要的原因。
本月初,市水业集团市区分公司的“巡城马”经过彻夜蹲点,终于把违规取水的嫌疑人、一辆印有“×××环境卫生管理处”字样的路面清洗车当场抓获,但由于水业集团没有执法权和处罚权,在查处问题时,最多只能以“补交水费”处理,但拒交也不是没有发生。
在此博弈过程中,水业集团方面非常无奈——— 有管理维护市政消防栓的责任,却没有抓获惩治的权力,这是一种权责不对等的状态。试想一下,如果交警们只有发现违章停车的责任,却没有开具罚单的权力,车主们还会乖乖按照规定把车停在划线位内吗?
水业集团希望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去治理对消防栓的损坏行为。但翻阅部分法律条文发现,其实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消防设施不是一般的物品,它与铁路设施、通信设备一样,属于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范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虽然有关法律条文并没有直接对偷窃、损坏消防栓行为的具体相关规定,但起码是有迹可循。因此,水业集团没有执法权,只能采取“补交水费”处理,不得不承认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方法。为何不强硬一点,借助外部的执法权,通过法律途径来打击消防栓被破坏案件?
或许有人会说一个小小的消防栓至于打官司吗?但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消防栓,每年用于消防栓的维护费用超过百万元,而万一发生火灾无法正常取水,间接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这就是因小失大的典型。因此,对于消防栓的维护和管理,不妨以小化大,对损坏者小惩大诫,其影响将不止于个人,而是遏止轻视公共财物保护的风气。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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