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审结一宗二手房交易纠纷,买方因无法证明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对方夫妻共同的意愿,而得不到房屋 20年前,王先生花了3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谁知到现在非但无法入住,法院对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起因:20年来一直未办理过户
据王先生介绍,1993年12月31日,他以其母亲陈某的名义向谭先生购买了房产一处。双方当时签了一纸“转让协议”:谭先生将属于自己的位于高明西安镇某处房屋转让给陈某,过户费用由陈某负责。随后,他支付了3万元购房款给谭先生,谭先生同时移交了土地使用证(该房未办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给他。
王先生说,由于陈某有住处,并不急于居住该房屋,于是,双方便口头约定:谭先生仍然可以暂住在那里,搬迁事宜待房屋过户之后另作商议。
此后,王先生因工作需要长期居住国外,与母亲极少联系,双方均认为对方已办妥房屋过户手续。
2013年国庆节期间,王先生回国和母亲陈某谈及此事,才知道案涉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于是,王先生找到谭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却遭谭先生拒绝。
焦点:买卖交易是否完成并生效
王先生于是又以母亲陈某的名义起诉谭先生。
在法庭上,谭先生先是声称,自己从未出卖过房屋给陈某,也从没有收取过任何购房款。
“其一,陈某购房,但无法出示卖家开具的收款收据;其二,转让协议是陈某的儿子王某拾得土地使用证之后胁迫我签署的;其三,我一直使用涉案房产20年,从未收到过陈某的任何主张。”谭先生辩称。
“转让协议的签名是真实有效的。”王先生一方坚称可以做相关鉴定。而对于谭先生提出的第二、第三点意见,王先生一方认为,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即使存在房屋买卖事实,至今已经20年,卖方既不交付也不过户,陈某至今才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在法庭上,谭某再提出第四点理由。
对此,王先生一方辩称,他们与谭先生并无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可以随时请求协助过户,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但是,令王先生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谭先生又抛出一个理由。“即使存在房屋买卖,案涉房屋属我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买房取得了我妻子的同意,该买卖行为亦属无效。”谭先生理直气壮地说。
“土地使用证只登记在谭某名下,我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案涉房产是属谭某的个人财产。”王先生表示,这恰好证明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判决: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高明法院查明,谭先生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1990年2月购买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一直由谭居住。
法院认为,陈某提供的转让协议有谭先生的签名和指印,在谭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转让协议并无约定案涉房屋的过户时间,陈某起诉并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保护期限。但是,该房屋由谭先生婚后购买,属谭先生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陈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出卖房屋的行为是他们夫妻共同的意愿,法院认定该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即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无效,故对陈某要求谭先生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高明法院荷城法庭法官陈玉明表示,陈某的过户请求虽然未获支持,但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陈某可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谭先生的违约责任。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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