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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救济这可怜的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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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0:06:09 | |阅读模式
  在一些先发国家和地区,针对法院判决无执行标的、胜诉一方面临某种身心困境的社会救济,早已自成体系。对这样一位怀有7个月身孕、在楼顶暴晒5小时险些跳楼的孕妇,一个社会,除了悲悯和围观,当然可以在物质与心理疏导上为她提供更多现实的帮助。
  一位怀有7个月身孕的妇女,冲上楼顶欲跳楼,暴晒5小时后经反复劝解才自行下楼。事情发生在顺德区法院,起因是法院判决应得的赔偿款迟迟未获执行。
  围绕这一事件,网络上众说纷纭。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把矛头对准了法律和法院。有网友不无讽刺:“法院、法官与孕妇在羞辱法律,如今法律犹如用过的月经纸,几乎濒临作废,法律已经无权威可言,这是谁之过?”
  尽管各式各样的跳楼秀、跳桥秀屡见不鲜,但一位身怀六甲的孕妇,在烈日底下,在楼顶边缘,颤颤巍巍蹲坐5个小时,这样的情形,怎能与广州海珠桥曾触犯众怒的跳桥秀等量齐观,又怎能不令人揪心?不难想象,如果不是陷入了某种难以自救、自拔的绝境,那位孕妇断不会走到拿生命要挟法院的地步。
  网络上充满言说孕妇可怜的声音,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社会应有的温度。是的,社会需要去关注、去悲悯这些卑微的个体,哪怕只是一则新闻报道,只是网络中的围观,只是一两句平实的意见表达,都能积攒起一种“解救”的力量。
  从案情来看,我们又不能将孕妇身陷“绝境”简单归咎于现行法律,甚至直接归咎于当事法院。欠孕妇11万余元货款及利息的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法院所言属实,判决结果没有执行标的,这便是一个“世界性”的法律难题,是每个人都可能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风险。
  法律从来都不是万能的,不是无所不能的“救世主”。悲天悯人的同时,舆论需要有这样的理性。对一个社会而言,悲悯情怀的生发固然容易且必要,而对事件本身、对法律和法院角色的清醒认知,又是让社会心态走向平和、走向健康应当遵循的方向。不要冷漠得失去悲悯,也不要让悲悯遮蔽本来的真相和现实。
  重新回到孕妇跳楼事件本身,一面是孕妇的可怜,另一面是法律执行的无奈。当我们稍稍平复了那一份悲悯之心,却仍不禁要问,“绝境”中的孕妇,出路究竟在哪里?
  如当事法院所言,下一步将依法尽快、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对于当事法院,最需要也最迫切的,首当其冲莫过于在有限的法律空间内,为孕妇找到一条出路,尽最大努力解决相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法院在执行中多用一分力,对可怜的孕妇就意味着十分的希望,就是对她最有力的救护。
  而法律不能抵达的地方,还有社会的救济。在一些先发国家和地区,针对法院判决无执行标的、胜诉一方面临某种身心困境的社会救济,早已自成体系。对这样一位怀有7个月身孕、在楼顶暴晒5小时险些跳楼的孕妇,一个社会,除了悲悯和围观,当然可以在物质与心理疏导上为她提供更多现实的帮助。
  不是吗?在这个温暖的城市里,有妇联这样的机构,有众多公益慈善组织,更有无数怀揣悲悯之心和慈善情怀的人们。在对新闻事件表现出关切之后,只需再向前走一步,也许就能把这位可怜的孕妇,从当下仍然存在的险境、“绝境”中一把拉回来。
  来源:佛山日报

发表于 2014-5-28 10:06:50 |
不关怎样,也得为自己肚里的孩子负责啊。
发表于 2014-5-28 10:07:24 |
建议对欠薪的企业进行最高处罚,看你以后还敢不敢?
发表于 2014-5-28 10:07:45 |
我觉得,这个孕妇可怜又可恨。
发表于 2014-5-28 10:08:16 |
社会的错啊。你懂的!!!
发表于 2014-5-28 10:08:59 |
建议大家还是要多多反思劳动法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吧。
发表于 2014-5-28 11:39:05 |
而法律不能抵达的地方,还有社会的救济
发表于 2014-5-28 11:39:48 |
唉,这样的事情真的是不知道要怎么说嗯
发表于 2014-5-28 11:39:59 |
发表于 2014-5-28 11:40:14 |
现在的世界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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