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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寒凤梅

评论招远命案:正当防卫的“门槛”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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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1:06:21 |
由于正当防卫的性质是“合法对不法”、“正对不正”,因此,如果攻击行为属于“不法”,那么反击行为就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攻击行为并非“不法”,那么反击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攻击行为是否属于“不法”,各国的刑法学界都没有达成共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发表于 2014-6-5 11:06:37 |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攻击的不法性,“仅有客观上之违法即为已足,不必主观上具备责任要件,且不法侵害亦不以可得处罚者为限,故如对于责任无能力人之行为,以及无故意过失之行为,均无妨为正当防卫”。⑴须指出的是,在持“肯定说”的学者中,又分为坚持结果无价值论者⑵与坚持行为无价值论者。⑶其中,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对威胁到我的财产的小孩,只要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必须,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加以击毙;而对于狗,只有当其攻击可能造成损害大于杀死它所造成的损害时,我才可以击毙之”。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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