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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小心房财两空 三水法院公布多起借名购房案例

2017-12-14 10:25|原作者: 广州日报

  借名购房,小心房财两空!近年来,有的购买人出于利益考虑,通过借名购房的方式来减少购房相关花费或获得贷款便利,但却风险频频,一不小心就落得房财两空的结果。

  兄长突发事故

  “借名”房产或被拍卖

  2012年,何先生夫妇想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但根据当时的规定,按揭贷款购二套房需交60%首期款。

  何先生考虑到自己的哥哥符合首套购房政策,以兄长的名义购买了上述房屋,而购房定金、首付、贷款、物业费均由何先生夫妇承担,后期房屋出租租金也归两人所有。

  今年年初,何先生的哥哥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的同时也造成同乘人刘某身亡。经法院判决,何先生哥哥负事故主要责任,须赔偿死者家属70余万元。在保险金不足赔付的情况下,刘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先生哥哥的财产,如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实房屋为何先生夫妇所有,房屋将会被依法拍卖执行。

  与亲友合伙买房

  对方负债房产被拍卖

  2013 年年底,已有一套房产的李老太经不住亲友游说,动了买房投 资的念头。因年纪大无固定收入,李老太为了贷款便利,把用于养老的退休金与亲友合伙购买了南海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写的是两人名字。

  但在去年年底,李老太的亲友由于生意资金问题负债累累,被法院立案执行,两人合伙购买的房屋也因此成为执行对象,即将被三水法院查封拍卖。李老太的美梦也因此化为泡影。

  法官说法:

  “借名购房”风险多

  三水法院承办法官廖连载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法上的“借名购房”,即房屋买卖实际出资人和房产登记人不一致时,通常情况下所有的权利义务都归于房产登记人。这时即使实际出资人和房产登记人另有合同约定,也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而不能以此去对抗第三人,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房产登记人承担。

  可见,在类似房屋买卖这样的大宗交易,“借名购房”还是存在各种风险,各位市民切勿抱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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