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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失业金现已调整至1359元/月

2018-6-15 09:55|原作者: 佛山新闻网讯 珠江时报记者黄群飞

      记者昨日从禅城区社保局获悉,按照上级统筹,禅城目前已完成失业金的调整,即从原来的1208元/月调整至1359元/月,升幅达12.5%,惠及全区3564人。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目前,佛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按此计算,禅城区失业金保险由原来的1208元/月提升至1359元/月,增加了151元/月,增幅为12.5%。新政实施一个月,目前禅城已经完成了失业金的调整,全区3564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领取到调整后的失业金。

  据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参保人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而确定,即缴费年限1至4年每满一年可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每次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假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

  因此,在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应转移到现参保地,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选择在现参保地领取失业待遇;也可以选择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并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值得提醒的是,失业人员向禅城区各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从次月起的每月1至10日到所属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委会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验证手续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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