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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使用新“手段”,当事人立即拆除违建

2018-7-23 15:03|原作者: 25小时网

  25小时网讯 一居民不服城管要求拆除违建提起诉讼,可是经过法院裁定,当事人仍旧不拆除,最后又为什么会自行拆除呢?

  该事件起源于一处阳台违建。2016年,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文华中路某住户露台有搭建雨棚,据调查,该雨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设。经勘验确认,该工程建筑结构为钢架结构,以钢化玻璃盖顶,搭建雨棚面积为15.81平方米,工程主体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向其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由于钟某于限期内未执行拆除违建,城管部门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其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促其自行拆除违建,但当事人钟某一直未履行。

  去年,钟某不服城管部门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先是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钟某的起诉;钟某又不服法院的行政裁定,遂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调查中发现,该当事人钟某是政府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五)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督促”,区城管部门向当事人钟某所在单位发函协助督促钟某依法拆除违法建设。

  近日,当事人钟某最终自行拆除其违法建设。

  鉴于当事人钟某经该单位批评教育后主动认识错误,自行拆除违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涉及的当事人不是只针对机关干部,还包括当事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社会团体的、宗教团体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等,城管部门也可向相关部 门和单位通报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信息。

(通讯员/肖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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