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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擅自“窗改门”违反刑法,为己为人切勿尝试!

2019-7-11 17:06|原作者: 25小时网

  未经审批擅自“窗改门”行为既影响居民居住安全,破坏城市容貌,还违反了刑法。近日,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祖庙分局(下称祖庙环城分局)将一宗“窗改门”的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记者从祖庙环城分局了解到,2018年9月,执法队员巡查建设二街时,发现某座一楼被房屋业主改成商铺出租,并擅自将该房北立面所有的外墙窗(除东侧第一个窗外)改为门,如此一改动造成了安全隐患的存在。

  随后,执法队员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查询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图及业主的身份信息,然后发函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查询核对该房业主的身份信息。联系第三方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过鉴定报告显示该房屋窗改门的行为,对墙体的受力性有一定的影响,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鉴定报告,祖庙环城分局立即对该房屋业主此违法行为开出法律文书,责令其恢复原状。但该房业主拒绝配合执法工作,执法队员多次致电均未接听。因此执法队员要求该当前的租户转告该房业主相关情况,并要求其到祖庙环城分局协助调查,但该业主一直未露面,也不配合整改。

  因其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对在该建筑物的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祖庙城管将该案件在本月初将有关材料移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跟进处理。目前,公安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决定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祖庙环城分局在此提醒准备进行“窗改门”的业主,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之前进行施工,不但要将建筑物恢复原状和接受经济处罚,而且,得不到所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居民的盖章认可,任何经营手续无法办理,最终导致人力、物力、财力损耗,甚至还会违反刑法,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

  法律链接: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为在旧楼普遍存在,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郭晓欢、杨倩倩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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