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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宗案例入选全国“守护消费”行动典型案例,查办案件数量目前位暂列全省榜首

2019-9-10 14:34|原作者: 25小时网

  25小时网讯 为积极响应国家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的“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号召,佛山市监局组织有力,措施周密,成效显著,目前共查办案件22宗,查办案件数量位列全省第一

  国家总局执法稽查局佟波副局长充分肯定了市局在“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中取得的成绩,认为市局守护民生意识超前,组织有力,措施周密,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查办经验,行动整治成效显著,为全国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守护消费”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日前,全国共评选出“守护消费”行动 典型案例19个,广东省入选三个,该三个典型案例均系佛山案例,在此予以公布两宗。欢迎市民积极举报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12315)。

  一、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办案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7月17日,区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反映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拨打电话招揽客户。

  经查,某公司为了开展房产经纪业务,通过在网络上收集、老客户介绍、附近住户登记等方式收集住户姓名、房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共计418条。将所得信息汇总制作成表格或者登记在笔记本上,在未经得对方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由某公司的员工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向消费者推介房产经纪服务。至2019年7月18日被区局查获时止,某公司未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促成交易。

  区局认为:某公司为了开展房产经纪服务,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未经得对方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由公司员工黄某、梁某、钟某、李某等人通过公司座机或者个人手机擅自拨打电话的方式向消费者推介房产经纪服务,属于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和第三款“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对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某公司改正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二、罚款伍万元(¥50000元)。

  二、佛山市某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办案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5月9日,群众向区局举报,称佛山市某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非法收集楼盘业主个人信息,要求区局查处。2019年5月9日,区局对当事人以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为案由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从事装修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当事人为推广业务,获得交易机会,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初从他人(未能提供具体身份及联系方式)处收集南海区狮山镇恒大翡翠华庭和穆天子山庄星河湾等小区业主的信息用于推销业务。当事人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含有南海区狮山镇恒大翡翠华庭小区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共85条;含有南海区狮山镇穆天子山庄星河湾小区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共414条。当事人获得上述信息后,准备通过上述信息,采取添加业主微信的方式,向南海区狮山镇恒大翡翠华庭和穆天子山庄星河湾等小区业主推销其装修业务。

  当事人收集的消费者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为推广业务,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区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工商处告字〔2019〕464号)后,于2019年6月25日向区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1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自己收集业主信息还未使用,并未通过业主信息产生违法所得,同时更没造成社会危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要求区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罚款”。

  区局通过复核调查,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7月5日,区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未获得违法所得,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后并未使用,可以认定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并从轻作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个人信息”的含义

  (一)《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个人信息”的含义专门进行了解释。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消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三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一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二是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三是收集、使用信息要经消费者同意;四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五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管理责任:一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三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三款)。

  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息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讯员 贺炯威 郭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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