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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补贴新能源公交车 最高补车价六成

2019-12-23 09:24|原作者: 广州日报

  近日,佛山市发改局发布《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下称《修改稿》)征求公众意见,拟对新能源公交车及配套基础设施进行补贴。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9前反馈至佛山市发改局。

  《修改稿》明确,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级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市、区2:8的比例下达各区,由各区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购车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后续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缺口资金由各区自筹解决。

  其中,对新能源公交车补贴产品为2017-2020年在佛山市依法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氢能公交车。对纯电动公交车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对氢能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佛山市地方补贴。

  补贴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两类

  补贴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两类,一是2016-2020年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交充电设施;二是2016-2020年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30元/千瓦。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2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40元/千瓦。对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为500(含)-10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加氢站,地方补贴6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如果补贴总额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按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佛山市地方补贴。

  补贴车辆须在正常运行状态

  另外,对于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要求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车辆累计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而且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同时期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而充电设施必须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为纯电动公交车提供配套充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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