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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将严查公职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纪律行为

2020-2-9 18:19|原作者: 佛纪宣

  2月9日,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佛山市监察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严肃查处公职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纪律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工作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全市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疫情防控纪律要求,切实按照一级响应要求,严格遵守“战时状态”纪律,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实施“八项严管”防控疫情措施的通告》要求,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查处违反疫情防控纪律的行为,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以下违反疫情防控纪律的问题严肃查处问责

  一、严肃查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阳奉阴违、欺上瞒下的行为。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工作措施不实、工作底 数不清,以层层开会发文、表态喊口号代替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在疫情防控中大搞表格“留痕”,对上一级明确要求报送的数据、材料等层层加码、增设指标,给基层增加不必要负担等问题。

  二、严肃查处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组织统一指挥,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拒不执行或消极应付组织决定的人事安排、任务分配,工作中拈轻怕重、临危退缩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关于实施“八项严管”防控疫情措施的通告》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对临阵脱逃、无故脱岗、我行我素甚至恶意失联,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严肃查处违反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违规发布、故意泄露重要信息的行为。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重要疫情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等;违反重大信息发布审核报备制度有关要求,未经同意自行对外发布疫情防控重要信息;违规对外泄露工作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对公民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对擅自发表歪曲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的言论、造谣传谣造成社会恐慌的,从严从重处理。

  四、严肃查处在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等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重点群体排查管控工作不力,对各类高风险人员摸排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落实村(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特别是节后返乡返工人员防控措施不严不密,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行为;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口等重要关口,特别是区域交界处的检疫卡哨开展防疫检测流于形式,导致重要防疫检测关口形同虚设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推诿拖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

  五、严肃查处公职人员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防控资金和物资的行为。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防控专项资金,私自截留、调用紧缺防治物资的行为。对贪污挤占社会捐赠款物或迟滞拨付捐赠款物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捐赠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湖北省当地及我省疫情防控规定,在禁止离开时间节点后,本人或帮助亲属离鄂返禅的行为。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自己或亲属违反禁止规定离鄂,不落实相应隔离措施;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本人或亲属由鄂返禅等涉及疫情重要信息的行为。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开具假证明等方式,疏通飞机、火车、长途客运等交通管理部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返禅的,从严从重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防疫期间专项监督,聚焦落实地方、部门、单位主体责任的部署要求加强监督,聚焦防止疫情扩散的部署要求加强监督,聚焦患者救治的部署要求加强监督,聚焦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部署要求加强监督,聚焦找差距、补短板的部署要求加强监督,聚焦宣传引导的部署要求加强监督,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属地责任、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发现涉及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有关重大问题线索,要优先研判、优先处置、优先查处,重要问题提级查办,切实增强震慑作用。

  《通知》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精准监督,把是否有利于激励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形成凝心聚力、众志成城的防控合力作为重要标准,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一线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担当作为,在推动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前提下,监督保障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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